張某危險駕駛案是2014年08月0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05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危險駕駛罪
案由,案例,
案由
危險駕駛罪。
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朝刑初字第230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4]20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犯危險駕駛罪,於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天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於2014年5月31日1時許,醉酒後無證駕駛兩輪普通機車(無車牌號),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姚家園路朝陽體育中心路口時,與楊×1所駕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車損壞、被告人張×受傷。被告人張×後於2014年7月8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自行到案。經檢測,被告人張×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3.9mg/100ml。另,案發後被告人張×已賠償事故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楊×1、馮×、楊×2、袁×的證言,相關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122報警台事故電話記錄表、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工作記錄等書證材料,呼氣酒精檢測單、酒精檢驗報告,機動車類型鑑定意見書,涉案車輛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修車結算單及協定,被告人張×的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法制觀念淡薄,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並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張×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事故損失,故本院對被告人張×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張×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賈浩天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陳晨
刑事判決書
(2014)朝刑初字第230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4]20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犯危險駕駛罪,於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天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於2014年5月31日1時許,醉酒後無證駕駛兩輪普通機車(無車牌號),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姚家園路朝陽體育中心路口時,與楊×1所駕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車損壞、被告人張×受傷。被告人張×後於2014年7月8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自行到案。經檢測,被告人張×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3.9mg/100ml。另,案發後被告人張×已賠償事故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楊×1、馮×、楊×2、袁×的證言,相關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122報警台事故電話記錄表、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工作記錄等書證材料,呼氣酒精檢測單、酒精檢驗報告,機動車類型鑑定意見書,涉案車輛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修車結算單及協定,被告人張×的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法制觀念淡薄,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並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張×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事故損失,故本院對被告人張×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張×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賈浩天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