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危險駕駛案是2014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危險駕駛罪
案由,案例,
案由
危險駕駛罪。
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246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
公訴機關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4]2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23日3時許,被告人秦×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豐臺區南三環木樨園橋西側時,發生交通事故。經檢測,被告人秦×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3.4mg/100ml,認為被告人秦×具有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到案後如實供述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秦×拘役二個月至三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秦×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董曉宇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吳超
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246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
公訴機關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4]2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23日3時許,被告人秦×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豐臺區南三環木樨園橋西側時,發生交通事故。經檢測,被告人秦×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3.4mg/100ml,認為被告人秦×具有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到案後如實供述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秦×拘役二個月至三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秦×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董曉宇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