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城鄉規劃局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城鄉規劃局
  • 地點:許昌市
  • 類型:政府機構
  • 下設機構:辦公室、規劃編制審查科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我市城鄉規劃有關規定和制度。
許昌市城鄉規劃局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許昌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及市政府確定的規劃管理區域內規劃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市政府交辦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指導縣(市、區)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
(三)參與區域性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參與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審查。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及市政府確定的規劃管理區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規劃、工程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全市村鎮規劃的規範、指導、監督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規劃有關規定、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風景園林規劃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對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及政府確定的規劃管理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制止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七)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規劃設計市場。制定全市規划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培訓規劃,指導行業技術進步。
(八)負責城建重點項目的謀劃、規劃技術服務和督導工作。
(九)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鄉規劃信息系統、審定和發布相關信息數據。依法收集、管理和利用城鄉規劃檔案資料,強化城鄉規劃展覽工作。
(十)承擔市規劃建設委員會和市規劃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城鄉規劃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接待、信息、文稿起草、會議、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人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後勤管理、安全保衛工作。
(二)規劃編制審查科
制定全市規划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培訓規劃,指導行業技術進步;負責制定和下達年度全市城鄉規劃編制計畫;組織城市規劃區及市政府確定的規劃管理區域內規劃方案的審查工作;組織召開市規劃技術委員會;負責市規劃建設委員會會務工作。
(三)用地規劃科
參與編制區域性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及市政府確定的規劃管理區域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提出規劃出讓條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指導協調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鄉規劃信息系統,審定和發布相關信息數據;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和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
(四)建築工程規劃科
負責城市規劃區及市政府確定的規劃管理區域內的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核算、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與違法建設活動的查處工作;對建築工程項目進行批後公示;指導協調規劃展覽的相關工作。
(五)市政交通規劃科
負責城市規劃區及市政府確定的規劃管理區域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負責城建重點項目的謀劃、規劃技術服務和督導工作;參與各類大型市政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參與市政類工程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參與違法建設活動的查處工作;對市政交通工程規劃項目進行批後公示。
(六)村鎮規劃科
負責全市村鎮規劃的規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村鎮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小城鎮和村莊規劃有關規定、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府交辦的縣(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指導縣(市、區)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風景園林規劃的相關工作。
(七)法規科
負責城鄉規劃管理法規宣傳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對城鄉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組織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管;指導縣(市、區)規劃執法工作並監督檢查;受理全市規划行政案件和行政複議以及應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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