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

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是《水利旅遊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設立水利旅遊項目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
  • 作用:對設立水利旅遊項目進行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5年10月11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的精神,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利風景資源,保護水資源和水生態環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運行,規範水利旅遊項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遊項目管理辦法》。

組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旅遊項目的審批、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具體實施機關為水利部水利旅遊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旅遊項目的審批、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水利旅遊項目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協調、監督、管理等。
水利旅遊項目經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標準條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凡在已被批准為“省級水利風景區”或“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的景區中開展涉水旅遊項目的,可不再履行報批程式,但須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須提交“省級水利風景區”或“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的審批檔案和景區規劃批覆檔案等相關材料。
申請人申請設立水利旅遊項目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立水利旅遊項目申請書;
(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所編制的水利旅遊項目綜合影響評價報告書及有水利、旅遊、環境、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審查意見;
(三)相關聯的水工程(或水資源)管理單位同意檔案;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的,提供與第三方簽訂的協定。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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