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單

託運單

託運單是託運人根據貿易契約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常見託運單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託運的單證。承運人根據託運單內容,並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後,即接受託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託運單
  • 外文名:Consignment list
  • 根據:貿易契約
  • 負責託運人,承運人
  • 具體分類:海運,空運
簡要介紹,具體分類,主要內容,注意事項,目的港,運輸的編號,貨物名稱,標記及號碼,重量尺碼,貨物的描述,付款方式,通知人,其他,法律性質,

簡要介紹

託運單(Booking Note, B/N)俗稱下貨紙,是託運人根據貿易契約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 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託運的單證。承運人根據託運單內容,並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後,即接受託運。託運單是運貨人和託運人之間對託運貨物的契約,其記載有關託運人與送貨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運送人簽收後,一份給託運人當收據,貨物的責任從託運轉至運送人,直到收貨人收到貨物為止。如發生託運人向運送業要求索賠時,託運單位必備的檔案。運送業輸入託運單上數據的正確與否,影響後續作業甚大。
託運單託運單
託運單一式十聯,其各聯作用如下:
第一聯:貨櫃貨物託運單(貨主留底)(B/N)
第二聯:貨櫃貨物託運單(船代留底)
第三聯:運費通知(1)
第四聯:運費通知 (2)
第五聯:(裝貨單)(S/O)
第五聯副本: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
第六聯:大副聯(場站收據副本)
第七聯:場站收據(D/R)
第八聯:貨代留底
第九聯:配艙回單(1)
第十聯:配艙回單(2)

具體分類

1.海運託運單
2.陸運託運單
3.空運託運單
空運託運單空運託運單
空運託運單空運託運單

主要內容

發貨人一般應在裝運前10天制好出口貨物託運單或明細單,送交承運公司辦理託運手續。其主要內容及繕制要求如下:
1) 經營單位或發貨人(SHIPPER):一般為出口商。
2)收貨人(CONSIGNEE):以信用證或契約的要求為準,可以填TO ORDER,TO ORDER OF ××,×× CO.和TO BEABER等,一般以前兩種使用較多。
3)通知人(NOTIFY):以信用證要求為準,必須有公司名稱和詳細地址。
4)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和轉運(TRANSHIPMENT):要明確表示是否可以分批和轉運。
5)運費(FREIGHT):應註明是“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還是“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
6)裝運日期(SHIPPING DATE):按信用證或契約規定的裝運期填寫。
7)貨物描述及包裝(DESCRIPTION OF GOODS;NO.S OF PACKAGES):填寫商品的大類名稱及外包裝的種類和數量.
8)總毛重、總淨重及總體積(TOTAL GROSS WEIGHT、NET WEIGHT、MEASUREMENT):按實際填寫。

注意事項

目的港

名稱須明確具體,並與信用證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時,須在港口名稱後註明國家,地區或州,城市。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選擇港(OPTIONAL PORTS),則應是同一航線上的,同一航次掛靠的基本港。

運輸的編號

每個具有進出口權託運人都有一個託運代號(通常也是商業發票號),以便查核和財務結算。

貨物名稱

應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貨名相符。

標記及號碼

為了便於識別貨物,防止錯發貨,通常由型號,圖形貨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

重量尺碼

重量的單位為公斤,尺碼為立方米;

貨物的描述

托盤貨要分別註明盤的重量,尺碼和貨物本身的重量,尺碼,對超長,超重,超高貨物,應提供每一件貨物的詳細的體積(長,寬,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貨運公司計算貨物積載因素,安排特殊的裝貨設備。

付款方式

一般有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和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轉運貨物,一程運輸費預付,二程運費到付,要分別註明。8.可否轉船分批,以及裝期,效期等均應按信用證或契約要求一一註明。
託運單託運單

通知人

收貨人按需要決定是否填。

其他

有關的運輸條款訂艙,配載信用證貨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法律性質

依《海商法》及《貨規》,海上貨物運輸契約包括班輪運輸契約、航次租船契約、多式聯運契約,託運單在各種運輸方式下均有使用,而在班輪運輸中的使用最為廣泛,故本文擬以班輪運輸中的託運單為代表,就託運單的法律性質略陳己見。在《契約法》下,託運單的法律性質因具體情況的不同而異。
一、託運單是要約的一種
託運單是託運人根據買賣契約信用證的有關內容,向承運人辦理貨物運輸的書面憑證。託運單的主要內容包括:託運人、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重量、尺碼、件數、包裝、運輸標誌等,目的港,裝船期限,能否分批裝運,對運輸的要求及對簽發提單的要求等。
在外貿運輸中,託運單的內容應與信用證的內容一致。現行法律對託運單未作規定,一般認為,填發託運單是託運人的義務,若承運人要求託運人填發託運單,託運人即有填發的義務。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624條規定,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並對託運單應記載事項作了規定,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七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在運輸實務中,發出船期公告是班輪承運人的一般做法,但並非所有的班輪承運人均發出船期公告,此時,若承運人在託運單上籤字或蓋章,或者以其他行為,如告知託運人進艙單號或關單號表示接受訂艙的,則海上貨物運輸契約即告成立,託運單為託運人發出的要約,理由是,以有效要約的條件衡諸託運單,如上所述因託運單缺少運價等條款,似也無成為要約的可能。
其實不然,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通常應包括能使契約成立的、最基本的條款,而非要約應包括所有的契約條款,若要約的內容可根據特定行業的交易知識確定,則也可認為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
例如運價可如此確定:1.如上述,班輪運價根據運價本確定,填發託運單之前,託運人已從承運人的運價本上了解到運價,託運人知道運價而未作不同的意思表示,且向承運人填發託運單,提出託運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精神,應視為作為的默示,認定託運單已包含運價條款。2.在特定的託運人與承運人之間存在長期的業務關係,雙方訂有協定運價,託運單雖未明確記載運價,但雙方對運價其實已達成一致。因此,在班輪運輸承運人未發布船期公告時,託運單是託運人發出的要約。
二、託運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組成部分
除上述未發布船期公告的情況外,託運單在更多場合是對承運人要約的承諾。依《契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認為,承諾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要約人;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契約;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就託運單而言,其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重量、尺碼、件數、包裝、運輸標誌,能否分批裝運,對運輸的要求及對簽發提單的要求等,並非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種不一致主要是由班輪運輸作為公共運輸的特點所決定的。
但毫無疑問,託運人提出託運時,雙方已就運輸契約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託運人在託運單中提出的內容不影響運輸契約的成立,只要其內容符合《契約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承運人均不得拒絕。
因此,除本文前述的情形外,託運人根據需要向承運人提出託運申請,即構成承諾,運輸契約是諾成性契約,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後,運輸契約即告成立,託運單的內容是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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