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應合併計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雙方符合扶助條件,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範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 出生:1933年1月1日以後
  • 女方須年滿:49周歲
  • 屬性:說明
扶助對象,扶助金標準,

扶助對象

一、扶助對象夫妻均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曾生育過一個以上子女但同時只存活一個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且同時存活過兩個以上子女,但以後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
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三、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三級,下同)殘疾標準,並持有其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扶助金標準

扶助金標準: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以時間先到為準)。
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發放。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發放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發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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