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居住證暫行條例》

解讀--《居住證暫行條例》是在2015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5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2015年11月2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條例》的目的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就業,同時,城市間的人口流動也不斷加速。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全國跨縣(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達到1.7056億。這部分常住人口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在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難以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工作和生活面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風險和矛盾。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近年來作出一系列推進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2014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和同年7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都將建立居住證制度作為創新人口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提出了明確要求。
因此,有必要制定《條例》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為流動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有序推進城鎮化進程。
二、《條例》對居住證的定位
《條例》從為流動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發,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三、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條例》在不影響其他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具體包括:
一是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賦權的機制。《條例》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落戶制度等方式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並明確了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四、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條例》突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各類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採集、登記工作,加強信息共享,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四是規範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和管理行為,如限期制發居住證、對持證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免費辦理首次證件及簽注手續等,並對無故拒絕受理、發放,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利用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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