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

《澄邁縣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是澄邁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我縣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的規定。

澄邁縣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我縣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海南省政府辦公廳檔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3]4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即非我縣戶籍人口),到我縣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第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處”,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我縣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我縣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與我縣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我縣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我縣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縣公安局是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由公安機關牽頭綜治、發改、工信、財政、教科、衛生計生、司法、民政、交通、住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房管等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有關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在本轄區內通過公告等方式,告知居住登記、居住證的辦理方式和辦理地點。
第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的申領
第十條全縣28個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非本縣戶籍人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擬居住三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在本縣旅館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辦理了住宿登記的,或者住院就醫辦理了住院登記的,或者在民政部門的救助機構辦理了救助登記的,不再申報暫住登記。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住所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分別到用人單位、學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為流動人口提供居住條件的,應當督促流動人口在3日內按照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居住滿3日仍未辦理暫住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向轄區派出所報告居住人員的情況。
第十四條辦理暫住登記後,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登記證明。
第十五條非本縣戶籍人員在本地暫住登記滿半年後,仍持續在本地居住的應當申領居住證。
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第十六條居住證由澄邁縣公安局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八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享受的權利及便利
第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在我縣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我縣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在我縣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一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我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我縣居住地。
屬我縣引進的人才,申領居住證可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等在我縣各企事業簽訂了勞動契約的,申領居住證可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第二十二條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本規定出台相應的政策措施保障貫徹落實。
第四章法制責任
第二十三條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五條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和《海南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的式樣和製作,按照省公安廳的式樣確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澄邁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停止辦理暫住證,辦理暫住證的年限,計入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