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示範條款是投資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示範條款
- 條約分類:投資
- 條約種類:其他
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示範條款是投資條約。
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又稱《華盛頓公約》)(1965年3月18日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提交各國政府,1966年10月14日生效)目錄 序言 第一章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第二章 中心的管轄 第三章 調解 第四章 仲裁 第五章 ...
《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仲裁規則》是1965年3月18日發布的司法仲裁檔案。第一章仲裁庭之成立 規則一一般性義務 (一)當事者收到申請仲裁予以登記之通知書後,應參照公約第四章第二節的規定,儘快成立仲裁庭。(二)除非仲裁申請書...
“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根據1965年3月18日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提交各國政府在華盛頓簽署的《解決國家與他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設立,該公約於1966年10月14日生效,截止2008年12月,該公約的簽署過已達到155個,其中143個國家批准了該...
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調停程式規則是1965年簽訂的投資條約 第一章委員會之成立 規則一一般性義務 (一)當事者收到申請調停之登記通知書後,應參照公約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儘快成立委員會。(二)除非調停申請書已經包括了當事者就...
解決國家與其它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是1965年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在華盛頓簽訂、為了解決外國私人投資者在東道國投資所引起的複雜的法律問題爭端的公約。全稱是《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於1966年10月14日生效,...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為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的國際仲裁機構。為了適應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1965年在世界銀行倡導下,制定並通過了《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於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並根據該...
《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機制研究》是2001年9月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安。書名 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機制研究 作者 陳安 [1] 出版社 復旦大學出版社 [1] 出版時間 ...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英文全稱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依華盛頓公約而成立。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是一個絕對地國際性法人組織。 中心設立的目的在於增加已開發國家投資者向開發中國家進行投資的信心,...
美式協定了規定了投資爭端應先通過協商和談判解決。若協商不成,則可按照爭議雙方事先商定的適當程式解決。在爭議發生六個月以後,作為爭議一方的國民或公司可用書面表示願將爭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解或仲裁。在這裡,只要作為爭議...
(一)作為爭議一方的締約方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或 (二)依據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華盛頓開放簽字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中可適用條款設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或 (三)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
公約的目的在於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私人投資,創設國際仲裁機構,為解決國家同外國投資者的投資爭議提供便利,促進相互信任的氣氛以鼓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公約下設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這是1945年以來國際範圍內保護外國投資及處理投資...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是當今國際上資深的商事仲裁機構,主要審理國際投資者之間,尤其是政府與他國投資者之間的爭端,其裁決的效力可不必經當事國本國法院承認即可執行,因而可以強有力地保護國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書選錄ICSID案例...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為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的國際仲裁機構。為了適應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 ,1965年在世界銀行倡導下,制定並通過了《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於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並根據...
解決投資爭端公約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由世界銀行提出並於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是迄今為止多國間條約的唯一成果。它與以投資保證為目的的方案不同,主要是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協定。...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述評-專論·文檔選要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述評-專論·文檔選要》是鷺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安
(二)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華盛頓開放簽字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下設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為此目的,締約任何一方對有關徵收補償額的爭議提交本條款所述的仲裁程式均給予不可撤銷的同意。其他爭議提交...
主要學術兼職: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會長,中國政府依據《華盛頓公約》遴選向“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指派的國際仲裁員,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 CHINA)專家等。 撰寫和主編的著作有《國際經濟法學芻言》、《國際經濟法總論》...
在新的“一帶一路”國策指引下,我國對外投資持續升溫,中資企業的投資活動遍及全球。資本輸出大國和資本輸入大國的雙重身份給我國帶來的潛在影響是,我國政府及中資企業可能面臨較多國際投資爭議。迄今,在“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
解決投資爭端公約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由世界銀行提出並於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是迄今為止多國間條約的唯一成果。它與以投資保證為目的的方案不同,主要是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協定。...
是否進行友好仲裁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願望與授權。同時,是否能進行友好仲裁還得受“仲裁地法”或有關國際公約的制約。常設機構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是根據1965年簽署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而設立的一個全球性的常...
(1)依據1965年3月18日在華盛頓簽署的《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設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或(2)專設仲裁庭。但是,如果作為爭議一方當事人的投資者已經訴諸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則本款規定不適用。
提供超過50條示範條款 臨時仲裁條款和機構仲裁條款的對比 領先仲裁機構概覽(包括國際商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該書介紹了最惠國條款能否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在當代的國際投資法領域存在著巨大的爭議,這種爭議不但導致了國際投資仲裁實踐的紊亂,也衝擊著最惠國條款適用的法理基礎。該書認為,將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實踐對...
(二)絲路爭端改革不能拋棄ISDS (三)絲路爭端機制改革不能停留在提升ADR模式 (四)跨國公共問題上引入專家調查程式 (五)投資自由化問題有賴於國家間仲裁模式解決 二、多元化改革試水:絲路協調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一)跨境投資是...
第一章國際投資仲裁 第一節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一、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概述 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程式規則檔案解析 (一)ICSID仲裁程式規則檔案 (二)ICSID仲裁程式重要環節 (三)《ICSID附加便利規則》及其適用 (四)IC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