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首先研究和分析當代國際仲裁庭和理論界對於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爭議。包括爭議的起源、實踐和理論的分歧、爭議的焦點和本質。其次研究和分析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特殊性所在。分別從實然層面和應然層面這兩個方面來展開論證。在實然層面,梳理最惠國條款適用的規則,進而分析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是否符合規則。在應然層面,指出最惠國條款的理論基礎與運行的應有效果,進而分析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是否符合理論基礎和應有效果。最後對中國的締約實踐進行總結,指出中國面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作品目錄
第一章 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理論與實踐爭議 | 第二章 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現實判斷:條約解釋 |
第一節 爭議的起源 第二節 理論之爭 第三節 爭議焦點及其本質 | 第一節 最惠國條款的適用規則 第二節 “同類規則”的相符難題 第三節 “更優惠待遇”的認定難題 |
第三章 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未來考量:利弊權衡 | 第四章 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對中國的挑戰與應對 |
第一節 最惠國條款適用範圍的變遷及基本線索 第二節 最惠國條款適用的法理根基 第三節 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理論挑戰 第四節 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實踐障礙 | 第一節 中國面臨的挑戰 第二節 中國應對的立場 第三節 中國應對的建議 |
創作背景
最惠國條款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已成為國際投資條約的核心條款之一,對國際投資的自由化有著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現代大量國際投資條約中規定了“東道國—投資者”投資爭端解決程式條款,這種條款在不同的國際投資條約中存在著內容的不同,體現了東道國管轄權和國際仲裁管轄權的衝突與博弈,因此在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存在巨大分歧。基於此,《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問題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核心觀點如下:從法律的現實層面來看,雖然國際上對最惠國條款的適用規則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但是還是形成了一些較為統一的規則,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解釋亦應符合其適用的規則。就“同類規則”而言,由於實體性事項與爭端解決程式性事項在範圍的同類性、內容的一致性、待遇標準的等同性、價值的趨同性等領域存在差異,故不滿足“同類規則”的要求。就“更優惠待遇”規則而言,由於國內救濟與國際仲裁的不可比性、國際仲裁機構選擇的差異、不同國際仲裁程式規則不一等方面缺乏比較,導致“更優惠待遇”規則的要求不能滿足。
從法律的未來層面來看,最惠國條款適用範圍的歷史變遷表明最惠國條款有其產生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利益選擇,締約國接受最惠國條款的目的在於增進而非減損其利益,這是最惠國條款運行的應然效果。但是在締約實踐中,締約國可能忽視了最惠國條款擴大適用導致的後果。就理論基礎而言,將最惠國條款適用於投資爭端解決程式對平等理論和國家主權理論造成衝擊。就實踐後果而言,將對投資者母國、東道國、國際仲裁程式帶來危害與衝擊。這嚴重背離了締約國的締約目的,也嚴重損害了最惠國條款的健康發展。
在中國已經簽訂的大量國際投資條約中,就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問題而言,中國存在著大量的態度不明確的投資條約。尤其是21世紀以來,中國在簽訂的部分國際投資條約中全盤接受了以
ICSID為代表的國際仲裁管轄權。如果外國投資者主張將最惠國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爭端解決程式,會使得中國在舊有投資條約中對國際仲裁管轄設定的“安全閥”喪失而導致嚴重後果。中國應站在反對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不放棄國際仲裁機制的立場上,分別從新約中明確規定、舊約及時補救、完善實務工作等方面予以應對。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田海,男,1979年2月生,陝西榆林人,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為西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法、經濟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