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讀
親等參考表
親等的定義及算法見於
日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至九百七十條,由自己起算,往上算到與要計算的人共同祖先處,再往下算到那個人,數多少就是幾親等。
第九百六十七條
|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第九百六十八條
|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
第九百六十九條
|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第九百七十條
|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
親等計算方法
我國計算親等的辦法是以
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一輩為一代,如與父母為兩代,與孫子女為三代;計算
旁系血親時,依據相互間的同源關係確定,如同源於祖父母的堂
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我國,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
代數親等制
即以出生次數(代數,或稱世數)為標準來計算親等,一代(一世)即為1親等。計算方法又可分為下列兩種:
羅馬計算法:
羅馬法親等計算法,源於羅馬法.由於其計算方法簡便、科學、合理,為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相繼採用,並成為日前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方法。它分為直系血親親等和旁系血親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親等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或下數,以間隔的世代數定其親等數。即從自己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親等.從自己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親等。也就是說.從自己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以一世代為一親等,世代數之和為直系血親的親等數。例如.父母與子女之間是一親等;祖(外)父母與孫(外)子女之間是二親等。親等數越少.表示親屬關係越近;親等數越多,表示親屬關係越遠。一親等關係最近.二親等次之.三親等更次之.依次類推。
2.旁系血親親等計算法
羅馬法旁系血親親等計算法.是先要找出同源直系血親.即從己身上數至雙方共同的直系血親(同源人).每經一代為一親等;再從所指的親屬往上數至同源人.也是每經一代為一親等,再將兩邊所有親等數相加所得之和.即為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如:計算自己與堂兄弟姐妹的親等,先找到自己與兄弟姐妹的血緣同源人即祖父母,分別從自己和堂兄弟姐妹這兩邊往上數至祖父母.兩邊分別為二2".再將兩邊的親等數相加(即2+2=4 ).那么,自己與堂兄弟姐妹之間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古羅馬法計算
直系血親,是從己身上數或下數,以一代(世)為1親等。如父母和子女間為1親等,祖父母和孫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為2親等。旁系血親,是從己身上數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的直系血親下數到所要計算親等的親屬,合計其代(世)數以定親等。
如兄弟姐妹為2親等,叔侄、舅甥為3親等。姻親方面,血親的配偶從其血親的親等。如子為直系血親1親等,則媳為直系姻親1親等。配偶的血親,則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岳父母為妻的直系血親1親等,也即丈夫的直系姻親1親等。配偶血親的配偶,也是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妯娌即以丈夫的兄弟與丈夫的親等計算,為旁系姻親2親等。
寺院計算法
中世紀寺院法計算直系血親與羅馬法計算法相同。旁系血親,則從己身上數到同源的
直系血親,再從同源的直系血親下數到所要計算親等的親屬,代(世)數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數來定親等;如果代(世)數不同,則按代(世)數多的一方來定親等。如計算己身與伯叔的親等,先從己身上數到同源的祖父母,作為2親等,再從同源的祖父母下數到伯叔,作為1親等。這兩個方面的代(世)數不同,從其多數一方定為2親等。這種計算法往往不能準確地表示旁系血親間的親疏遠近的關係。
當代歐洲大陸和日本等國採用羅馬法計算法,英國則採用
寺院法計算法。
等級親等制
中國古代
喪服制的親等計算方法,也就是以喪服的差別來區分親屬之間的親疏遠近,服重則親近,服輕則親遠。喪服分為5等。即
斬衰三年之服;
齊衰期年之服;
大功九月之服;
小功五月之服;
緦麻三月之服(見服制)。這一計算方法除以血統的親疏遠近作為標準外,還參照親屬的名分、尊卑進行計算。
中國清朝末年、中華民國初年曆次民律草案,都採用寺院法計算法。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民法,改用羅馬法計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封建的
宗法制度及其喪服制,以最簡便的民眾習慣的方法計算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1)第6條第1款規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裡所說的“三代”,為最簡單的代數計算方法,即己身為一代,父母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一代,從己身上數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為三代。 旁系血親,如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論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間以及伯叔姑與侄、甥與舅間,均不得結婚。1950年《婚姻法》還曾有過“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的規定。
親屬關係的重複
親屬關係的重複,又稱
親屬關係的並存,指有親屬關係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係。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國家(我國1950年《
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弟姐妹結婚後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系血親的關係。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後,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系血親關係。
應如何對待這種並存的親屬關係?各國法律無明文規定。傳統的親屬法理論認為,在親屬關係並存時,採取“一關係不為另一關係吸收或排斥”的原則,即並存的親屬關係各自獨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親屬關係消滅,不影響另一親屬關係的存在。但應該指出的是,當親屬關係並存,互不吸收,各自獨立時,其法律的適用採取“從近從重”原則。即同時並存的親屬關係中,適用親屬關係近者、權利義務重者的法律規定,發生該種親屬的效力;同時停止親屬關係遠者、權利義務輕者的親屬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