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婚親

禁婚親是指依法不能與之結婚的親屬。禁婚親間的結合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古今中外的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有些國家還禁止一定範圍內的姻親結婚。禁止直系血親結婚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對旁系血親結婚的禁止則規定了一定的範圍。但其範圍大小,各國頗不一致。有的禁止二親等旁系血親結婚,如蘇聯、德國等。有的禁止三親等旁系血親結婚,如日本、英國、巴西、瑞士等。有的禁止四親等旁系血親結婚,如瑞典、美國的許多州。

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中國古代對親屬之間的婚姻禁止規定得十分嚴格。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以及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結婚。對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則從習慣。1980年婚姻法規定為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參見“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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