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衰

齊衰

齊衰亦作“齊縗”【zīcuī 】。喪服。“五服”中列位二等,次於斬衰。其服以粗疏的麻布製成,衣裳分制,緣邊部分縫緝整齊,故名。有別於斬衰的毛邊。具體服制及穿著時間視與死者關係親疏而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衰
  • 外文名:zicui
  • 性質:五服之一
  • 注音:ㄗ ㄘㄨㄟ
簡介,詳解,

簡介

共分為四等:
  1. 父卒為母,為繼母,母為長子,服期三年。
  2. 父在為母,夫為妻,服期一年。又稱“杖期”。服喪時手中執杖(俗謂哭喪棒)。
  3. 男子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已嫁女子為父母;孫、孫女為祖父母,服期一年,不執杖,亦稱“不杖期”。
  4. 為曾祖父母,服期三月。齊衰時,男子戴喪,女子用喪。另有絰帶、繩履。商周時期已有其制。
    《禮·檀弓卜》:“子張死,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往哭之,或曰:‘齊衰不以書。’曾一曰:‘我幣也與哉?”
    《儀禮·喪服》:“問者日: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秦漢以後歷代沿用,形制稍有損益。尊卑皆可服之。
    隋書·禮儀志六》:“皇后之凶服,斬衰、齊衰,降旁芬以下粥服。”
    《明史·禮志十四):“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使不”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並著為書,內外遵守。
    其制服五:曰斬衰,以至粗麻布為之,縫下邊。曰齊衰,以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民國時期仍有此制。

詳解

具體分四個等級
齊衰三年,齊衰杖期(jì),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
一、齊衰三年
適用於在父已先卒的情況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後復歸之女為母,母為長子。父母雖然同為子女的生身之親,但在宗法社會中,父為一家之長,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為男女不平等,夫為妻只服齊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於父親,也只能跟著服齊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則可以加重喪服,但仍為父的余尊所厭(yā,壓降、降低),所以服次於斬衰一等的齊衰三年。對繼母的喪服,與親生母相同,這是由於繼母與自己雖無血緣關係,但她是父親的正式配偶,地位與親生母一樣,所謂“繼母如母”,服制也就沒有區別。唐玄宗時制定《開元禮》,把對母親(包括嫡母、生母、繼母、嗣母)的服制改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齊衰三年,明代以後又加重為斬衰三年,與父喪完全一致。至於母為長子,是根據母從於父的原則,但《喪服》所定子為母只服齊衰,母對長子當然不能更重於此,所以也低於父為長子一等,定為齊衰三年。明代以後,母為長子改為齊衰不杖期。 齊衰三年的全套喪服是: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較斬衰所用略細。齊謂衣邊經縫緝而顯齊整。牡麻絰是用不結子的雄麻的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也包括首絰、腰絰兩種。喪冠所用麻布也較斬衰略細,並以麻布為纓,叫冠布纓。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布帶為麻布所作,用如絞帶。疏屨也是草鞋,但用細於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編成。婦女則無冠布纓,代以布總和用柞木製作的惡笄,仍梳髽,其餘同男子一樣。 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二、齊衰杖期
適用於父尚在世的情況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復歸之女為母,夫為妻。父在為母僅服杖期,是因為“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為父斬衰三年、為母僅齊衰杖期,總嫌輕重不當,“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後世對這一規定有所變動。夫為妻齊衰杖期,和妻為夫斬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顯,這也反映了婦女低下的社會地位。此外,對因故被父親單方面離棄的生身之母,則不論改嫁與否,也不論父在、父不在,也是齊衰杖期之服。 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三、齊衰不杖期
適用於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為嫡孫、出嗣之子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為父母,隨母改嫁之子為同居繼父、婦(兒媳婦)為舅姑(公婆)、為夫之兄弟之子,妾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齊衰不杖期。舊時宗法制度認為,女子一旦出嫁,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42)婦女不能有兩重服斬衰之喪的關係(“不二斬”),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區別,已嫁婦女就不再為父母服三年重喪了。所謂繼父,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繼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親再嫁的後夫。這裡講的同居繼父,指後一種關係。因為隨母改嫁,與繼父同居,受其養育之恩,所以雖無血緣關係,也為其服喪。如不隨母改嫁,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婦為舅姑的喪服,後世改為與子為父母一樣,加重為斬衰三年,這是“既嫁從夫”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齊衰不杖期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為麻布製作的麻屨。
四、齊衰三月
適用於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員為宗子,也是齊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為祖先的繼體,宗族的象徵,是全體家族成員宗奉的對象,宗族成員即使與宗子的血緣關係已相當疏遠,也要為之齊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齊衰三月喪期很短,僅為三月,喪服與齊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製作的麻屨為用細麻繩編成的繩屨。 對服齊衰之喪者,喪期內的飲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規範。齊衰三年也是重喪,其要求與斬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飲食方面改初喪三日不食為二日不食,以示稍輕。齊衰杖期、不杖期則是初喪三餐不食,然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杖期者終喪不食肉、不飲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後可以食肉飲酒,但不能與人會飲共食。居處方面,除齊衰三年也有倚廬之制外,其餘一律居堊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後可以復歸正寢。齊衰三月與杖期、不杖期差別不大,但喪期既短,三月之後,就一切如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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