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親等計算法是中國婚姻法中的計算法。按中國婚姻法規定,血親關係的親疏遠近用世代表示。1950年婚姻法有,其在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也有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代”與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方法不同,區別在於按羅馬法計算親等時“己身”是不算的。
而世代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是從自身算起,即自己算一代,向上數到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因此,自已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直系血親,自己與父母為二代直系血親。往下數,亦然,自己與子女為二代直系血親,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三代直親血親;旁系血親則是從自身溯至所指親屬血緣同源人的代數,如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為兩代旁系血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及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均為三代旁系血親。這一親等計算法簡便易行,但精確性不夠,如姑與侄兒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與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也是三代內旁系血親,代數相同,但血緣關係卻有遠近之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