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弟、姊妹間締結的婚姻。中國古代稱父親的姊妹(姑母)的子女為外兄弟姊妹,稱母親的兄弟(舅父)姊妹(姨母)的子女為內兄弟姊妹。外為表,內為中,故外兄弟姊妹與內兄弟姊妹又稱“中表兄弟姊妹”。後稱同姑、舅、姨的子女通婚者,為“中表婚”。廣義的中表婚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血緣關係更遠的表兄弟姊妹間的婚姻。狹義的中表婚僅指三代以內,即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間的婚姻。法律上通常採取狹義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表婚
- 拼音:zhongbiaohun
- 含義:這種婚姻是異性近親的結合
- 性質:法律上通常採取狹義解釋
簡介,起源,禁止,禁止的原因,
簡介
中表婚
這種婚姻是異性近親的結合,婚姻當事人是姑表兄弟姊妹或姨表兄弟姊妹。 按照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的旁系血親;按中國婚姻法的世代計算法,表兄弟姊妹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中國歷來有近親不婚的習俗,但中表婚卻是例外。這同當時的社會條件,特別是聚族而居、安土重遷的生活環境有著密切的關係。由於通婚圈很狹小,一些家庭便以異姓近親作為通婚對象。同宗不婚和親上加親等宗法觀念,對中表婚的流行也有重要的影響。中國明、清時代都曾一度禁止中表婚,在法律上有“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妹妹者,杖八十”的規定,但後來終於因“習俗已久,莫能更易”而解禁。現代世界各國對中表婚的立法便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只禁止二親等或三親等(按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計算,下同)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中表婚不在禁止之列。有些國家禁止四親等或範圍更大的旁系血親結婚,中表婚也不例外。中國1950年《婚姻法》鑒於建國初期的實際情況,對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只規定從習慣;並沒有一般地禁止中表婚。其實,中表婚和其他近親婚一樣,雙方當事人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態基因,很可能通過遺傳貽害後代,對人口的質量和民族的健康極為不利。故1980年婚姻法禁止中表婚。這是對婚姻習俗的重大改革。
起源
中表婚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上古夏、商、周時代,從上古姑舅稱謂及上古史料得知,中表婚是氏族外婚制的產物,是早期人類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過渡時的表現形態。從西南少數民族遺留的風俗中可以推測出,遠古時中表婚的表現類型為一種。周代同姓不婚制度的實行,推進了中表 婚的進程,使它在眾多婚姻形態中占有重要地位,中表婚革除了群婚制的弊端,又有利於部落間的聯盟,在當時具有進步的歷史意義。
禁止
從歷史上看,中國長期處於小農經濟狀態,農業人口多聚族而居,安土重遷,缺乏廣泛的社交接觸,因此中表婚比較流行。近親結婚由於遺傳基因的影響。往往給子女及其後代造成先天性的發育不良或疾病。中外法律關於禁止近親結婚都有規定。羅馬法、寺院法(見教會法)都規定男女雙方有一定親等內不得結婚;中國明律、清律中也有“若取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的規定,後因無法執行而廢除。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民法親屬編規定,八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頒行的《婚姻法》規定,除兄弟姊妹外,其他五代以內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中表婚不在絕對禁止之列。1980年施行的《婚姻法》不僅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還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中表婚在禁止之列。
禁止的原因
1980年婚姻法將原“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的規定,改為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這是對我國婚姻習慣的改革,就其實際意義來說,是要禁止中表婚。所謂中表婚,就是表兄弟與表姐妹之間的婚姻。我國古代把母親的姐妹即姨的兒子稱作內兄弟,內為中;把父親的姐妹即姑的兒子稱作外兄弟,外力表,台為中表兄弟後來,稱舅父、姨母、姑母的子女問的親屬關係為中表禁止中表婚,即指源於同一祖父母的姑表親之間、源於同一外祖父母的姨表親之間不能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