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限制區

國家標準《核動力廠輻射環境防護規定》(GB6249-2011)對規劃限制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規劃限制區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與非居住區直接相鄰的區域。規劃限制區內必須限制人口的機械增長,對該區域內的新建和擴建的項目應加以引導或限制,以考慮事故應急狀態下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的可能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劃限制區
  • 外文名:planning restricted zone
設定該區域的考慮因素,規劃限制區的管理,國內實踐,國際實踐,
國家標準《核動力廠輻射環境防護規定》(GB6249-2011)對規劃限制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規劃限制區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與非居住區直接相鄰的區域。

設定該區域的考慮因素

對於可能具有嚴重場外影響的重要核設施而言,在其周圍一定範圍內應設定規劃限制區,主要考慮 兩方面的因素:一是應急的需要(尤其是人口因素),以保證應急計畫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實現對人員的有效防護;二是安全的需要,避免新建設施或場所威脅到核動力廠安全。

規劃限制區的管理

考慮到公眾受潛在輻射的後果和執行應急預案的能力,以及可能影響核安全或妨礙執行應急預案的任何外部事件的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重要核設施廠址的周圍劃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管理涉及影響重要核設施安全的外部人為事件的確定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對規劃限制區進行有效管理,如限制人口的機械增長,對該區域內新建和擴建項目加以引導和限制,以考慮事故應急狀態下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的可能性。為了保證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切實有利於保障核設施安全,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必須經國務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國內實踐

如今規劃限制區劃定和管理辦法雖然尚未制定,但有核電廠的省份,如浙江、廣東、江蘇、福建、山東等已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規劃限制區作了規定。國家標準《核動力廠輻射環境防護規定》(GB6249-2011)明確規劃限制區半徑不得小於5km,規劃限制區範圍內不應有1萬人以上的鄉鎮;對於多堆廠址,要綜合考慮各反應堆的特點確定規劃限制區邊界;此外還提出了核事故情況下規劃限制區邊界公眾照射劑量限制要求。

國際實踐

國外也採取了類似規劃限制區的制度。在國外一般採取“三區法”:在核動力廠址周圍劃出一個無常住居民的隔離區為第一區;第二區為低人口密度區,對該區人口總數和工業增長等加以規劃、限制或明確地予以控制,在確定居民總數和人口密度時,應考慮到核動力廠發生嚴重事故時,可採取有效的措施對該區居民的利益進行保護;此外,還規定距核動力廠更遠的一定距離內不允許大規模的人口中心,此為第三區。在美國《反應堆廠址選擇法規》(U.S NRC,10CFR100,1979)中明確提出實行“三區法”,並在其後發布的導則中有各區域邊界對反應堆的最小距離。日本原子力委員會1964年頒布的《原子爐立地審查指針》中規定實施“三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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