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知故縱之法

漢代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

官吏看見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別是看見或知道“盜賊”在活動,則必須舉告,不舉告即為故縱;官吏對應判刑的罪犯,則必須判刑,不判刑者也為故縱。見知故縱者與罪犯同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見知故縱之法
  • 外文名:And told it to release method
  • 簡介:漢代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
  • 史料出處:《史記 酷吏列傳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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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漢代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

立法原因

漢武帝劉徹“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徵發頻數”造成了“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的結果,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律,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
學界對見知故縱之法是張湯、趙禹所創製還是修訂有不同看法。

頒行效果

漢代針對監臨部主失職放棄監督而設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加強對官吏的監督,是吏治建設的重大舉措。但對此沈家本先生曾有論述:“見知部主之法造自湯、禹,文景仁厚之風蕩然無遺。至創為腹誹之法而冤傷益不可問也。”武帝多任用酷吏為郡縣長官,法禁嚴苛,司法鎮壓加強,治獄之吏都害怕丟官喪命,於是“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武帝後期更是激起關東地區農民的暴動,許多流亡之民集合起來,多則數千人,少則數百人,攻破城池,奪取武庫兵器,釋放獄中囚徒,殺死郡縣長吏。

史料出處

《史記 酷吏列傳第六十二》
立法:趙禹者,斄人。以佐史補中都官,用廉為令史,事太尉亞夫。亞夫為丞相,禹為丞相史,府中皆稱其廉平。然亞夫弗任,曰:“極知禹無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今上時,禹以刀筆吏積勞,稍遷為御史。上以為能,至太中大夫。與張湯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司。用法益刻,蓋自此始。齋
案例:會人有盜發孝文園瘞錢,丞相青翟朝,與湯約俱謝,至前,湯念獨丞相以四時行園,當謝,湯無與也,不謝。丞相謝,上使御史案其事。湯欲至其文丞相見知,丞相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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