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知不舉亦稱見知故縱,指的是中國封建時代對不檢舉揭發犯罪活動的官吏所定的罪名。一般職務連坐的原則處罰。秦律規定:‘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史記.秦始皇本紀》)。漢武帝制定。見知故縱之法”《漢書·刑法志》師古注日:“見知人犯法不舉者為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並連坐也。
有關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主要有: “見知不舉”罪“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不直”罪罪應重而故意輕判應輕而故意重判,“縱囚”罪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判其無罪,“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若系故意則構成“不直”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律中規定的違令賣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