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科學考察管理規定

第一條 西藏是進行高原科學考察的重要地區。為加強管理,共享科學考察成果,促進我區經濟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科學考察管理規定
  • 地區:西藏
  • 範圍:高原地學、生物學、醫學
  • 隸屬: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學考察,是指在西藏範圍內,進行高原地學、生物學、醫學、氣象學等方面的考察與研究。

第三條

西藏範圍內的科學考察活動,由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統一協調,歸口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內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單位單獨組隊或聯合組隊來藏進行科學考察,其主辦單位應事先與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聯繫,由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重大項目,由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中外(包括港澳,下同)聯合組隊來藏進行科學考察,必須由主辦單位事先提出申請,寫明考察項目的內容、路線、範圍、時間等,報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後,會同外事等部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獲準進藏的中外聯合考察隊,必須按事先規定的項目內容、路線、範圍和時間進行考察,不得擅自改變。如果需要變更時,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應在半個月內作出答覆。

第七條

嚴禁對涉及軍事機密的地區進行科學考察。但因特殊需要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的除外。

第八條

區內單位與區外、國外單位聯合組隊在我區進行科學考察,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九條

考察隊在邊境地區的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條

考察隊結束考察後,必須無償向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供全部考察資料的副本。

第十一條

外籍人員帶走樣品、標本、影像資料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目前正在進行的考察活動,應在本規定發布後一個月內由區內項目協作單位到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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