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
藏政發〔2017〕10號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全面推進臨時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3月6日印發
一、充分認識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的救助。
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近年來,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制度為支撐的社會救助體系,使困難民眾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救助。特別是2011年以來,我區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為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民眾基本生活保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於“托底線、救急難、掃盲區、補短板、促改革、保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對象範圍實現“全覆蓋”、申請受理注重“開放性”、發現困難對象體現“主動性”、審核審批強調“及時性”、救助方式突出“多樣性”的要求,充分認識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力措施,全面推進臨時救助工作。
二、明確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
以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通過臨時救助制度,強化責任落實,鼓勵社會參與,增強救助時效,編實織密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安全網,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應救盡救與適度救助相結合。
2.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
3.堅持制度銜接與政策公開透明相結合。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便民利民相結合。
三、臨時救助範圍、對象
(一)臨時救助範圍。
按照“應救盡救、適度救助”原則,將所有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不論戶籍、不分城鄉,根據困難情況納入臨時救助範圍。
(二)臨時救助對象。
1.特殊困難家庭。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對象家庭。
2.一般困難家庭。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普通家庭。
3.困難個人。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困難個人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臨時救助標準
各地要根據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困難時限等因素和維持當前基本生活實際需要,統籌考慮本年度已經獲得的其他社會救助和各種補償、賠償,合理確定困難家庭和困難個人的救助標準,實行分類救助。
(一)被救助困難家庭和困難個人的延續時限,一般困難家庭按3個月確定,特殊困難家庭按6個月確定,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困難個人救助時限由救助部門根據其實際困難確定。困難個人年救助標準不得超過5000元,困難家庭年救助標準不得超過10000元。
臨時救助標準隨著市場物價的變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每年動態調整。
(二)對於困難家庭超過救助期限仍困難的,應認真評估家庭收入和財產條件,確定是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三)對於遭遇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且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條件的臨時困難家庭和困難個人,給予一次性救助。
五、規範管理程式
臨時救助工作程式既要嚴格規範,又要避免繁瑣,切實起到便民利民、救急救難的作用。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完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公示及發放程式。制定的實施細則要報民政廳、財政廳備案。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對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含非當地戶籍、未辦理當地居住證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2.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了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難處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主動受理並協助其申請救助。
(二)審核審批。
一般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審批工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於不持有當地居民證的非當地戶籍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提供救助。
緊急程式。臨時救助可以根據申請家庭的困難緊急程度和救助金額,實行後置審批和分級審批。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家庭或個人,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要縮短審核審批時間,必要時可以先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相關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各地要通過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形式公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廣泛接受監督。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要防止救助的隨意性,嚴禁優親厚友,嚴禁突擊救助,嚴禁不按程式救助等。臨時救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救助時限內經濟狀況得到改善,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要及時中止救助。
(三)臨時救助方式。
臨時救助以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三種方式。
1.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個人賬戶,也可依託惠民資金“一卡通”等發放。
2.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執行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
3.提供轉介服務。對於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救助對象,積極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並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性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願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提供轉介服務時,各級民政部門在做好本區域內各項制度轉介的同時,做好跨地域的轉介服務,對一些非本地戶籍救助對象實施臨時救助後,仍有其他救助需求的,要按照有關救助政策的規定,幫助其到戶籍所在地申請。
六、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1.財政部門安排的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
2.慈善捐贈和社會捐助資金。
3.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臨時救助資金年終結餘可統籌使用。
(二)資金管理。
自治區財政收到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後,財政廳會同民政廳主要按城鄉困難民眾數量、績效評價結果、困難程度等因素分配到各地(市),補助資金重點向困難民眾多、救助任務重、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最佳化財政支出,將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年度補助資金下達後,在實施救助工作中不足部分由實施臨時救助工作的地(市)財政承擔。
各級民政部門在每年8月20日前,應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匯總上年和當年上半年臨時救助對象人數和標準、資金支出等情況,以及臨時救助的明細情況(含救助對象、困難情況、救助金額、救助時間等)測算下一年度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需求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上級財政、民政部門。
七、建立臨時救助責任主體和工作機制
(一)責任主體。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協作,主動配合。
(二)工作機制。
1.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鄉鎮(街道)的辦事大廳、綜合服務視窗,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救助視窗,實現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和轉辦工作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重大事項,要通過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研究制定解決方案。要開闢急難救助綠色通道,建立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確保救助工作取得實效。
2.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加快建設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完善申請救助家庭收入財產核查辦法,提高救助對象認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救助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相互補充。
3.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要充分發揮民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參與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動員、引導有影響能力的慈善組織和企業設立社會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參與社會救助。
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臨時救助制度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進一步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級民政和財政部門要將臨時救助制度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加強與其他各項救助制度的銜接配套,形成各有側重、緊密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認真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組織實施、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納入救助範圍。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多方籌集資金,不斷加大投入,確保臨時救助制度順利實施。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能力建設。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落實臨時救助制度要求,科學整合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作用,協助做好睏難排查、宣傳引導和公示監督等工作。要加強經費保障,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要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臨時救助管理水平。
(三)加強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各級民政、財政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臨時救助工作定期開展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於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要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加強政策宣傳。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多角度宣傳臨時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點,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持臨時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同時利用宣傳欄、宣傳冊等途徑和形式,加大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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