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等檔案相關要求,不斷提高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服務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制定了《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
基本介紹
- 類型:政府通知
- 類別:民生類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30日
通知,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
通知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等檔案相關要求,不斷提高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服務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制定了《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現予印發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2016年12月30日
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簡稱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切實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等檔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全面客觀衡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質量和效果。評價範圍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
第三條民政部、財政部負責組織開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根據需要,可委託地方民政、財政部門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組織具體實施。
第四條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激勵鞭策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創新等4個評價指標構成,每個評價指標分解為若干項評價內容,具體評價內容可視年度工作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六條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主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省級人民政府相關政策檔案,各地工作情況及相關統計數據。
第七條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採用綜合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價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民政部、財政部根據全國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進展情況,逐年確定公布當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
第九條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我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對照年度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對本地區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進行績效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報民政部、財政部。
(三)綜合評價。民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和相關數據,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作出量化評價,劃定績效等級。
(四)通報。民政部、財政部將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揚,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督促指導地方改進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通過“以獎代補”分配中央財政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對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績效直接評價為不合格等級。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並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辦法》(民發〔2014〕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