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延長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投案自首期限的決定

1982年4月20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延長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投案自首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4.20
  • 實施時間:1982.04.20
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於提請延長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有關投案自首期限的報告。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決定:將我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的第二項規定的“1982年5月1日”的期限延長到198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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