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20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延長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投案自首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4.20
- 實施時間:1982.04.20
1982年4月20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2年4月20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於提請延長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有關投案自首期限的報告。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福建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和認真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議對經濟罪犯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期限延長一個月的報告》。會議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公布後,在短短一個多月內...
為了堅決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嚴厲懲處這些犯罪分子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這些犯罪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屆全國人民...
1982年4月10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認真學習了中央有關指示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表示一致擁護並堅決貫徹執行。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規定,凡在今年五月一日前投案自首的,按修改前的《刑法》規定予以寬大處理。現在雖然期限已過,犯有破壞經濟罪行的人,如能悔過自新,投案自首,主動退贓,有立功表現,仍然可以...
認真學習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並聽取和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生桂《關於開展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情況的匯報》。
一、對於海南島倒買倒賣汽車和倒買倒賣外匯等犯罪案件,都要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依法辦理。對有投案自首、檢舉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情節的,依法從輕處理;對罪行嚴重、情節惡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