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議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5.15
- 實施時間:1982.05.15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認真學習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並聽取和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生桂《關於開展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情況的匯報》。
會議認為,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經濟領域中的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是關係到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關係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敗,關係到我們黨和國家的盛衰興亡,關係到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區在中央發出通知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之後,開展了打擊經濟領域中的嚴重犯罪活動,目前正在揭發、查處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案件。但必須指出,這場鬥爭在我區只是開始。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必須堅決遵照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決定,嚴肅認真地把這場鬥爭進行到底。對於那些走私販私、投機倒把、貪污盜竊、行賄受賄、設局詐欺和把國家、集體財產化公為私、竊為己有等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案件,要抓住不放,徹底查清,及時懲處。對幹部中首先是涉及領導幹部的經濟犯罪案件,不許熟視無睹,知情不報。不許優柔寡斷,姑息包庇,必須及時依法從重製裁,特別是那些大案要案要大張旗鼓的依法處理,以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幹部,鼓舞民眾。
會議特別指出,打擊經濟領域中的嚴重犯罪活動,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反對資本主義腐蝕的嚴重的階級鬥爭。各地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打擊經濟罪犯的方針、政策,提高幹部、民眾的社會主義覺悟,自覺地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對罪犯堅持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一切犯罪分子,只有認清形勢,下定決心,自首坦白,才是唯一的出路。對心存僥倖,拒不認罪,繼續隱瞞罪行的犯罪分子必須以繼續犯罪從嚴懲處。對於包庇、窩藏犯罪分子,隱瞞其犯罪事實的國家工作人員,應按徇私舞弊罪論處。犯罪分子的家屬、親友,應做好對他們的工作,督促他們儘快投案自首,悔過自新。
全區各族人民要積極回響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同犯罪分子作堅決的鬥爭,配合和積極支持公安、法務部門的工作,奪取這場鬥爭的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