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資產階級法律思想

西方資產階級法律思想是17世紀以來西方資產階級關於法的基本思想。主要經歷了3個發展時期。(1)17—18世紀,以自然法學說為主,從資產階級人道主義和個人主義出發,強調利己主義。分為不同派別,以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為代表,擁護君主專制,主張主權在君;以洛克、盧梭和傑斐遜為代表,堅持共和,主張主權在民;以孟德斯鳩為代表,贊成君主立憲。(2)19—20世紀初,歷史法學、分析法學和德國唯心主義法學占據統治地位。

歷史法學19世紀初首先在德國興起,強調法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精神,19世紀末20世紀初溶解在分析實證生義法學和社會學法學中,主要代表人物是薩維尼、普赫塔和梅恩等。分析法學以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認為自己的任務僅在於從邏輯上分析實在法,主要代表人物是奧斯丁。德國唯心主義法學是對康德、黑格爾和費希特等人哲學體系中包含的法律思想的通稱。(3)20世紀,以社會法學和規範法學(或純粹法學)為主要法律思想,主張用社會學的觀點來研究法學,強調法律的社會化。派別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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