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環境論法律思想

地理環境論法律思想泛指片面強調地理環境(地形、位置、氣候、土壤、物產等)對於政治和法律的決定作用的觀點。在歐洲,這種法律思想源遠流長,而且常常是同自然法學說相關。古代的柏拉圖、亞里斯多德,中世紀後期的布丹,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盧梭等,都倡導過這種觀點。現代西方法律思想家們中間,也有許多人受這種觀點的影響。地理環境論法律思想所採取的是一種機械主義的方法論,沒有看到社會生產方式對國家和法的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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