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西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17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該《辦法》共40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西寧市人民政府
  • 文號: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相關報導,

政府令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號
《西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9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予波
2014年9月17日
(公開刊登)

管理辦法

西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經營、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個人或者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規劃、房產、建設、安監、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投保電梯責任保險。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六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行業協會等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第八條 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第九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條 電梯改造時,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無法取得其委託、同意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後30日內,更換該電梯的產品標牌,並且在產品標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的名稱、許可證件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後電梯的質量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合格後30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應當在委託契約或協定中予以明確,受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所有權人或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約定的,按照本條第三項處理。
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
(二)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
(三)配合做好電梯的更換、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管理工作;
(四)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責任承諾書、警示標識、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和應急救援電話;
(五)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簽訂維護保養契約;
(六)制定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七)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和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並張貼警示標識;
(八)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組織救援,並按規定及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監管部門;
(九)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十)公示物業收費中電梯的相關費用;
(十一)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家具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並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變更的,應當完整移交電梯相關資料;
(十三)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人。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並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並做好記錄;
(二)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識等,確保標識齊全清晰;
(三)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電梯出現故障時,及時與維護保養單位聯繫,電梯出現困人事故或者接到故障報警時,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對被困人員進行現場安撫,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且在顯著位置放置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消除故障或安全隱患後方可使用電梯。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消除電梯故障或者安全隱患,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張貼公告。
第十六條 醫院提供患者專用的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需由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操作。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報廢、停止使用1個月以上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八條 下列場所,應當配置電梯物聯網安全監控系統,鼓勵配置具有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物聯網安全監控系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電梯物聯網安全監控系統:
(一)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醫院、商場、學校、賓館、影劇院等);
(二)各類住宅使用或者增設的電梯。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對電梯物聯網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對採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拆除、毀壞電梯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二)不得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不得超載乘用和使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四)不得在直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鬧;
(五)需要陪護的人員乘用電梯時,應當由陪護人員陪護並負責其安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乘坐的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通過報警裝置與電梯管理人員取得聯繫,並服從指揮。
第二十條 電梯進行更新、改造、維修或者維護保養所需費用,由電梯的所有權人承擔。
電梯的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與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維護保養等義務。
居民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所需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契約約定的要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工作,不得因低價競爭等影響維護保養質量,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註冊地非西寧市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到市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備案。
電梯製造單位在本地開展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需取得授權、設定分支機構,並在市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業務。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簽訂維護保養契約。契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維護保養項目及要求;
(二)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
(三)故障維修和緊急救援;
(四)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五)收費方式和標準;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梯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二)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4年;
(三)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
(四)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每6個月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並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說明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
(六)協助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訊暢通;
(八)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市區30分鐘內、市區外1小時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在救援工作完成後3日內,將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書面上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
(九)按月、季、年度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上報電梯情況報表,內容包括:電梯增減量、電梯檢驗情況、維保情況等;
(十)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4年;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派本單位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進行作業,現場作業人員應當為2人以上。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二)使用存在安全隱患、報停、報廢的電梯;
(三)違規進行電梯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
(四)變更維護保養契約;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電梯,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接到故障舉報 3次以上,並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應當要求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提前進行檢驗。
第二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特種設備監管部門、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先行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同時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估: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技術評估的情形。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電梯的使用情況,要求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估。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估時,應當組成不少於3人的專家評估組,制定評估方案並進行評估,在評估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及其評估組成人員對評估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將評估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對電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賓館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三)經過安全技術評估認定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換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電梯改造後,電梯改造單位未更換產品標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有效使用或者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安全責任承諾書和應急救援電話的,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未按照契約約定要求按期維護保養以及低價競爭影響維護保養質量,造成安全隱患的,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乘客乘用電梯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電梯損壞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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