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26日西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18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嚴禁賭博的規定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1.18
- 實施時間:1989.02.01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以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都是賭博行為。任何形式的賭博都是違法的,必須嚴厲禁止,區別情況,按本規定處理。
第三條 查禁賭博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查獲的賭具、賭資和賭博所得,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賭債一律廢除。
第四條 偶爾參與賭博,情節輕微並能如實交待賭博行為,揭發其他賭博人員,具結悔過,保證不再重犯的,免予處罰;情節較重的,處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三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五條 參與賭博經教育不改或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提供戒護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多次賭博經處罰再犯的;
(二)提供賭具、賭資、賭場的;
(三)冒充公安、司法人員或以查禁賭博為名劫掠賭資的。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賭博財物數額較大的;
(二)提供賭具、賭資、賭場從中牟利的;
(三)脅迫、誘騙、教唆他人賭博的;
(四)流竄賭博情節較重的;
(五)阻礙查禁賭博活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六)包庇、窩藏賭博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
第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依照本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城鄉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員參加賭博的,依照本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或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活動放任不管或者包庇的,應追究直接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公安人員沒收賭博財物或罰款時,應當給被沒收人或被罰款人開具收據。沒收的財物和罰款按規定上交地方財政。
第十四條 查禁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應勞動教養的,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辦理;應行政拘留、罰款或者警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