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保護學校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的暫行規定

1987年11月13日西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保護學校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7.02
  • 實施時間:1988.09.01
第一條 為了保護學校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的校園、校舍、運動場、花壇樹木、校辦工廠、農林牧場及其它財產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和破壞。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教學區域內修建住宅、搭建屋棚;不得長期借用學校校舍和場地,已借用的要限期歸還。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學校主管部門應及時修繕、改造學校危房,確保師生員工和家屬的人身安全。
第六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占用學校場地、校舍時,除按規定程式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另行劃撥學校用地外,占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負責學校搬遷、補償工作。
第七條 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制定建設規劃時,應合理規劃學校布局,並保證學校有必要的教學活動場地。
學校周圍的建設用地應優先提供給學校發展使用,用於其它建設時應保證不影響學校教學和不污染學校環境。
第八條 凡設在學校附近、對學校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其它危害的單位,應限期治理,治理不了的應限期搬遷。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學校周圍施放妨礙教學的噪聲,不準在學校門口或校內擺攤叫賣。
第十條 校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取土、種植、開渠灌溉、堆放物品和傾倒垃圾。
第十一條 禁止在學校門口兩側30米內設定垃圾斗(桶)或修建公共廁所。
第十二條 禁止攜帶各種兇器和與教學無關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進入教學區;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車輛不得進入學校。
第十三條 禁止在學校教室、實驗室、圖書室和其它教學場所內吸菸。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場地舉辦影響學校教學的活動,不得隨意通知學校停課,參加與教育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嚴禁在學校賭博、酗酒、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任何人不得堵截、威逼、侮辱、毆打師生員工,侵犯人身權利。
第十六條 嚴禁在學校進行封建迷信活動和傳播內容淫穢、荒誕、反動的書畫、歌曲、錄音、錄像及其它製品。
第十七條 學校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倡尊師愛生。學生應尊敬老師、勤奮學習,遵守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教職工應關心愛護學生,不得歧視、辱罵、體罰學生和強迫學生轉學,不得隨意勒令學生退學。
第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學校管理,加強安全保衛,保護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學校有權制止或要求賠償;嚴重污染教學環境的,由當地環保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學校工作人員由於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致使學校教學環境和教學秩序受到嚴重破壞或發生重大事故的,須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經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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