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4月28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6月03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6月03日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4月28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於2010年4月28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
2010年6月3日
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西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西寧市耕地保護條例
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西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繳納規費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每逾一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的罰款,直至吊銷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逃繳、拒繳、抗繳交通規費的”。
西寧市城市廣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中的“《第十二條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西寧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第二條中的“本市轄區內”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
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綠化費為每株樹4-6元”修改為“綠化費為每株樹10-15元”。
刪除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將西寧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一條、第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在第三條“市衛生行政”後,第十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衛生行政”後增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句。
第十二條中的“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責令改正”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
西寧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將第十四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西寧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西寧市林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條例的順序作相應順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527(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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