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編制《西安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時間:2012年07月21日
  • 發布單位:西安市政府辦公廳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發布背景,檔案全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監督保障,

發布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編制《西安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檔案全文

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
行政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內設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下(直)屬單位設定及職能情況等。
(2)規章檔案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的規章;以及各行政機關發布規範性檔案等。
(3)規劃計畫
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本機關階段性工作計畫、工作重點安排等。
(4)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各項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
(5)統計數據
主要包括: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統計信息、專項統計報告、年鑑等。
(6)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主要情況、人事任免事項、行政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計畫、程式、結果以及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公開形式
(1)通過“中國西安政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政府信息。
(2)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3)通過西安市檔案館、圖書館查閱。
公開時限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申請公開

行政機關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西安市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受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受理機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申請方式: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詳細、準確,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申請人向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
(2)傳真申請。申請人下載填寫《依申請公開申請表》(附屬檔案)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
(3)網際網路申請。通過中國西安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線上申請。
申請處理:
受理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申請要件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申請人補充相關信息後重新提出申請。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對於能當場答覆的申請,將當場給予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2)根據實際工作,經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延長答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3)屬於應當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4)屬於不予公開的,將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5)不屬於市政府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公開機關的,將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7)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補正申請通知書》。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將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受理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

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