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思想
第一條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執行“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制度。
第二條 貫徹“時時有指導,處處有服務”的理念,落實“學校主導,學院主體,學生主動,全員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思路,努力實現“全程化,全員化,專業化,
信息化”的工作要求。
第三條 以提高畢業生初次就業率為核心,以實現畢業生充分就業,不斷提高畢業生就業質量為目標,堅持提高學生專業技能與深入開拓就業市場並舉,加強就業指導與強化就業服務並重,做到制度完善,隊伍健全,措施有力,指導有效,市場穩定。
第四條 學校鼓勵畢業生積極到基層就業。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普通本科學生就業工作(下稱“就業工作”)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模式,確立就業工作“一把手工程”的重要地位。學校黨委書記、校長為全校就業工作第一責任人,學院院長、學院黨委書記為學院就業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學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全校普通本科學生就業工作由學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歸口招生就業處統籌,由學生就業指導與服務中心(簡稱“就業中心”)具體負責。
就業中心職責:
(一)貫徹執行教育部、重慶市教委有關就業的政策、法規,擬定學校就業工作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協調、指導、監督學院的就業工作;
(三)負責全校就業工作隊伍建設,組織就業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學習;
(四)負責學校就業工作場地和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
(五)負責學院就業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
(六)負責全校就業指導工作的統籌,負責就業指導課課程建設和教研組織工作。負責全校就業服務體系的構建及其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七)開展就業工作調研,組織實施區域性就業市場開發,協調學院加強就業實習基地建設;
(八)負責製作和寄送學校就業工作宣傳材料,組織開展學校就業宣傳;
(九)廣泛收集和發布用人單位需求信息及各地各類招聘活動信息,接待來校用人單位,組織校內雙選活動,參加校外雙選活動;
(十)組織開展公務員、選調生的推薦報考工作,開展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宣傳及相關組織工作,開展有特殊困難畢業生的幫扶工作;
(十一)開展促進學生參加專業技能等級考試、職業資格認證考試、研究生考試的宣傳動員及指導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畢業生資格審查、就業協定管理、就業數據統計、就業方案編制,負責向教育部、重慶市教委報送各類數據;
(十三)辦理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及其它就業手續,處理畢業生改派及其它遺留問題;
(十四)配合學校相關部門,做好畢業生離校工作;
(十五)組織全校就業工作總結,開展學院就業工作考評和表彰獎勵;
(十六)開展就業工作研究、畢業生就業情況跟蹤調查等工作;
(十七)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學院成立由學院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學院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的學生就業工作。學院要把學生就業工作納入學院工作的總體布暑,主要負責領導親自抓、總負責,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學院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按照學校總體部署組織開展本學院的就業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就業的政策和法規,研討學科專業就業形勢,制訂學院就業工作方案,建立促進學院就業工作的長效機制;
(二)支持學院就業工作人員參加相關學習培訓,重視學院就業工作隊伍建設;
(三)以市場為導向,圍繞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和提高畢業生競爭力,指導學生深入了解學科專業發展趨勢,努力完善知識結構;
(四)建立學生就業指導“全程化”體系,分階段、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就業指導工作。指導學生積極開展職業生涯規劃;採取有效形式對畢業生進行就業形勢教育以及擇業觀、創業觀教育,指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科學的擇業觀,教育畢業生樹立誠信意識和自律意識;及時向畢業生傳達就業政策、就業規定及就業信息;
(五)充分發動教職工,利用教學、科研、合作辦學及其它與用人單位聯繫的渠道,深入拓展就業市場,廣泛建立就業實習基地,積極開展畢業生推薦工作;
(六)接待用人單位來訪,向用人單位推薦學院畢業生,組織學院中型專場招聘會,配合學校開展大型雙選活動;
(七)認真核對畢業生生源信息,做好畢業生基本數據的採集和統計工作;
(八)組織畢業生填寫《西南大學畢業生就業推薦表》,認真審核推薦表內容,填寫推薦意見;做好就業協定書的發放、管理和審核工作;
(九)組織畢業生填寫《高等學校畢業生登記表》,負責領取和發放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等證件;
(十)負責整理畢業生檔案的各種材料,協助寄發畢業生檔案;
(十一)處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
(十二)做好學院就業工作年度總結,積極開展畢業生跟蹤調查和學院就業調研工作;
(十三)組織完成學校交付的其它就業工作任務。
隊伍建設
第八條 學校按教育部規定,以不低於1:500的比例配備就業工作專職幹部。
第九條 學校從就業工作幹部和教師中選聘組建相對穩定的就業指導課程教師隊伍,承擔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指導課的教學任務;組建大學生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教研室,掛靠招生就業處,教研室開展經常性的教研活動。
第十條 學校積極選送就業工作專職幹部、就業指導課教師外出參加相關培訓和學習。學校積極組織校內就業工作培訓。
第十一條 學校積極為就業工作幹部征訂學習資料,鼓勵就業工作幹部加強業務學習、開展業務研究和撰寫發表論文。
制度建設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就業指導課督查制度,規範教學行為,提高教學效果。
第十三條 推行學生就業指導導師制度,貼近學生實際,開展個性化指導,促進就業推薦。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學院就業工作考評與表彰獎勵制度,有效促進學院就業工作的開展。
第十五條 制訂學院就業工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範學院就業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
第十六條 實行專業就業率與招生計畫、經費劃撥、教學測評、幹部考核“四掛鈎”的制度,量化硬性指標,明確目標責任。
第十七條 每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間,學校實行專業就業率每周通報制度。
第十八條 制訂畢業生推薦管理制度,規範畢業生推薦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協定書和簽約、違約的管理制度及就業方案調整(改派)管理制度,規範管理。
第二十條 制訂雙選活動管理制度,規定雙選活動的組織流程,規範雙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制訂畢業生數據統計管理細則,加強資料庫建設,規範畢業生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
就業工作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保證就業工作經費不低於全年學生學費收入總額的1% ,並根據需要適當提高比例。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大型招聘會、就業場地維修、設備購置等,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專項經費支持。
第二十四條 就業中心工作經費按照年度經費預算,以節儉夠用、略有寬餘的原則核撥。經費主要用於就業指導與培訓、就業宣傳、就業服務、課程建設、信息化建設、設施維護、單位接待、市場調研與開拓、就業工作表彰獎勵及日常辦公等開支。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就業工作經費由學校設立的學院學生就業工作專項經費支出。主要用於學院的就業指導、就業工作人員參加學習培訓、就業宣傳、用人單位接待、市場調研與開拓等開支。
場地、陣地建設
第二十六條 學校為就業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逐步改善就業工作場地條件和完善就業工作設備設施。
第二十七條 就業工作場地及設備設施由就業中心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就業陣地建設,不斷完善就業信息網,繼續辦好《就業指導報》,根據需要組建學生團體,充分發揮就業陣地作用。
第二十九條 建立畢業生遠程網上面試系統,逐步建設我校的網上招聘市場,依託網路,提高畢業生就業服務水平。
學生就業指導
第三十條 以就業指導課程建設為核心,輔以講座、論壇、學生活動等手段,加強就業指導工作,堅持就業指導的全程化,突出就業指導的針對性、靈活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將就業指導課列入學生必修課,保證必要的教學課時數,積極開展教學研究,科學規劃教學大綱,不斷完善教學方法。
第三十二條 就業指導課按教學內容分級組織教學活動,一、二年級以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專業思想教育為主;三、四年級以就業觀念教育、就業技巧指導為主。
第三十三條 積極開展學生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專業技能資格認證考試的指導與培訓工作;積極開展畢業生到國外留學的指導工作。
第三十四條 積極推動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指導服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積極開展困難畢業生的幫扶工作。
就業市場開拓
第三十六條 強化市場意識,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穩定的就業市場,不斷提高市場占有率。
第三十七條 堅持學校和學院兩個層面共同努力,有機分工;堅持區域覆蓋和行業布點點面結合;堅持就業市場開發和培育常態化。
第三十八條 就業中心重點組織區域性就業市場的綜合開發,學院重點開展專業相關行業的條狀開發以及行業中重要用人單位的點狀開發,逐步形成廣泛、穩定、有體系的就業市場。
第三十九條 大力開展畢業生就業實習基地建設,按畢業生人數與就業實習基地10:1的目標發展建設畢業生實習基地,提高畢業生的崗位適應性,增強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
第四十條 建立完善的就業市場開發管理機制,保障就業市場開發和培育的可持續發展。
校園招聘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學院積極邀請用人單位來校開展畢業生招聘活動,就業中心每年向用人單位寄發《邀請函》不低於1萬份。
第四十二條 制定《西南大學校園招聘活動管理細則》對日常校園招聘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院組織的專場招聘會應提前一周向就業中心提交方案,就業中心協助學院組織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大型招聘活動需制訂周密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提交學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提前一周組織召開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會。
第四十五條 認真做好校園招聘活動記載統計和跟蹤調查工作,積極開展校園招聘活動的效果分析。
其它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未盡事宜另行行文予以規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