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西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結合該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 所屬機構:西南大學
- 屬性:校園法規
- 分類:實施細則
西南大學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該校學士學位可授予的學科門類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等。 第二條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三)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科基礎課程、專業發展必修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的平均學分績點達2.0及以上。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獲得畢業證書的;
(二)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科基礎課程、專業發展必修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的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2.0。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定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第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院應及時根據本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對畢業生的政治表現、各學習項目的考核成績、畢業論文(設計)成績及畢業鑑定材料逐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學院審核簽字後送教務處。
第五條 教務處覆核各學院初審通過的擬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按本科在校學習時間最長學業年限不超過六年計(留降級和休學時間計入在校學習時間),在標準學制(四年,下同)年限內按結業離校後兩年內以旁聽等方式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申請換髮畢業證書,經審查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在標準學制內,畢業時未達到平均學分績點,在畢業後兩年內可以申請重修部分課程,達到學校授位要求的,可申請補授學士學位。逾期未申請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八條 補辦學士學位,學校集中於每年5月和10月受理。補發的《學士學位證書》,發證時間按補發證書日期填寫。
第九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公正合理。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部門)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即嚴肅處理,並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條 按教育部規定,該校受理未取得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其他高等院校的普通本科畢業生申請該校學士學位(其他高等院校第一次申請須首先獲得該校學位辦公室同意),由教務處按本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審查或考核,報該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後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如其它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