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我校學生依法行使結社的自由權利,維護學校和廣大同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和我校關於社團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學生社團,是我校在校本、專科生自發組織的面向全校的各種學術性、文化娛樂性學生民眾組織。列入學校行政編制的團體及其所屬組織,包括學生會、研究生會等不屬此範圍。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遵守校規校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學生社團以完善知識結構,實現自我服務為活動宗旨,組織廣大同學開展第二課堂,實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正當廣泛的愛好興趣和鑽研精神,鍛鍊組織活動能力,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 目的:保障學生依法行使結社的自由權利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院校:西南大學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二章

第五條 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向校團委遞交申請報告,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條 成立社團必須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國憲法法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有利於學校發展。
章程內容包括:社團名稱、宗旨、任務、組織機構、會員資格、入會手續、會員權利和義務、選舉及換屆間隔、會費的繳納來源和管理使用、辦公或者聯繫地址等。
第七條 社團成立程式為:(1)籌備階段:由發起人負責籌備,此時應由籌備人向校團委報備,經允許方可開展籌備工作。(2)申請:籌備成熟後,由籌備人員遞交建社申請和章程草案。(3)批准與成立:經校團委審查合格批准的社團,在校團委登記後,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條 校團委每年初對社團進行重新登記,各社團每學期初對會員進行重新登記,過時不登記者,社團以解散論處,會員以退會論處。社團解散後,註銷其資格,不得開展活動。

第三章

第十條 學生社團由校團委主管,團委社團部是行使管理權的機構,各社團必須在校團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分為校級和院級。校級社團由校團委直接管理,院級社團原則上由所在學院分團委直接管理,跨院級以上活動需經校團委批准。
第十二條 各社團實行理事會負責制。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社團內部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視具體情況設定各部。
第十三條 社團領導機構設定必須精簡,各部設定需經校團委審批。
第十四條 社團每年換屆一次,新機構必須由選舉產生。社團理事會侯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出,新成立社團理事會侯選人由籌委會提出。選舉後的社團組織機構人員名單,須經校團委(校級社團)或學院分團委(院級社團)審批後,方能生效。會長在每期開學第一周內上交本期工作計畫,換屆時必須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第十五條 校團委社團部建立社團檔案,由各社團負責提供有關建檔材料。
第十六條 由各社團秘書處(部)負責建立本社團檔案。
第十七條 社團由於負責人或者理事會失職而造成社團工作長期受影響,由校團委(校級社團)或學院分團委(院級社團)幫助社團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註銷其社團資格。
第十八條 校級學生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享受校級學生幹部待遇。
第十九條 曾受到校紀處分或上學年本專業課程學習有補考科目的同學,不得擔任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期間受到校紀處分或本專業課程學習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擔任以上職務,不再享受校級學生幹部待遇。
第二十條 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於某種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必須向社團理事會做好有關移交工作並報校團委社團部審批。
第二十一條 由於工作失職而造成社團工作遭受嚴重影響的社團幹部,由校團委根據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每學年初新會員登記結束後,各社團會長將會費收入情況報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社團開展活動,須提前上交活動方案和經費計畫,送交校團委社團部審批。
第二十四條 連續一學期內不開展活動的社團,視為自動解散,註銷其資格。
第二十五條 跨校活動,須在事前兩周向校團委社團部申請,得到同意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 社團舉辦需另外收費的活動,須在事前兩周向校團委社團部申請,並得到同意方可進行。
第二十七條 校內大型活動可以由社團承辦,由校團委社團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 社團創辦刊物,須校團委批准方可創刊。社團刊物內容實行主管教師負責制,即在出版前,必須經校團委(校級社團)或學院分團委(院級社團)主管老師審查其內容之後方可付印。社團刊物未經允許,不得在校外傳播。
第二十九條 社團經費一般由社團通過正常渠道自籌,對濃厚校園學術氣氛和有重大意義的活動,校團委視情況予以補助。
第三十條 社團依自身條件通過勤工儉學等服務形式自籌活動經費,須經校團委同意,並須將經費收入情況報校團委。
第三十一條 社團活動器材必須妥善保管,由校團委社團部監督。社團購買貴重器材需經校團委社團部批准。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社團部每年組織評選一次“先進社團”和“先進社團幹部”,經校團委批准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有如下情況之一者,由校團委視其情節,予以批評、警告、暫停活動、撤銷登記,直到強令解散等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進行活動。
(二)違反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動。
(三)違反總則的第三條、四條規定。
(四)其他非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而受處分的社團及負責人,由團委批准進行,超出團委許可權的,由團委向有關部門建議作相應處罰。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五年八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