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政府公文發文字號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政府公文發文字號的通知》是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了規範公文格式、統一文號標識、避免市政府的上行檔案和下行檔案的文號機關代字不相一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襄樊市
【發布文號】襄政辦發[2002]164號
【發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政府公文發文字號的通知
(襄政辦發[2002]1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格式的通知》(鄂政辦電[2002]65號)要求,從2003年1月1日起,我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公文的發文字號要由現行的“襄政文”變為“襄樊政文”。為了規範公文格式,統一文號標識,避免市政府的上行檔案和下行檔案的文號機關代字不相一致,市政府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的檔案發文字號變更如下:
一、上行文字號由“襄政文”變更為“襄樊政文”。
二、平行文字號由“襄政函”變更為“襄樊政函”(辦公室函件字號由“襄政辦函”變更為“襄樊政辦函)。
三、下行文字號由“襄政發”變更為”襄樊政發”(辦公室下行檔案字號由“襄政辦發”變更為“襄樊政辦發”)。
四、電報發文字號由“襄政電”變更為“襄樊政電”(辦公室電報字號由“襄政辦電”變更為“襄樊政辦電”)。
從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公文,必須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規定,在公文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以便於市政府就請示的問題進行核實和答覆。否則,市政府辦公室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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