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考核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哈爾濱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精簡各類檔案,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標準、規範工作,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三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承辦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全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公文格式、發文辦理、代擬文搞、行文規則、收文辦理和基礎建設等。
第六條公文處理工作考核採取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公文處理工作考核按評分制進行,將根據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公文處理工作完成質量情況進行綜合評分,考核分數在《辦文通報》上公布。
第三章考核評分標準
第八條綜合評分值為100分,由平時考核得分和年終考核得分兩部分組成,其中平時考核得分占40%,年終考核得分占60%。平時考核得分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考核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根據日常記錄的各單位公文處理情況進行評分;年終考核得分由市政府辦公廳在各單位對照考核標準進行自查計分並呈報自查報告的基礎上,對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進行檢查考核後評分。
第九條由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各單位綜合得分情況,評出市政府系統公文辦理工作優秀單位、先進個人、合格單位和不合格單位。
(一)公文處理工作優秀單位標準。綜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全年未被市政府辦公廳《辦文通報》通報批評、在公文處理工作中未出現重大失誤的。數量按參評單位的10%掌握。
(二)公文處理工作合格單位標準。綜合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且全年被市政府辦公廳《辦文通報》通報批評少於3次、在公文辦理工作中未出現重大失誤的。
(三)公文辦理工作不合格單位標準。綜合得分在60分以下,或全年被市政府辦公廳《辦文通報》通報3次(含3次)以上、在公文辦理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公文處理工作先進個人。從綜合得分前10名的部門、單位的文秘工作人員中推薦產生。
第十條市政府辦公廳對被評為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優秀單位和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先進個人的予以通報表彰,對被評為不合格單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在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作扣分處理。
第四章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公文處理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長由市政府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辦公廳分管公文處理工作的副主任擔任。考核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第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廳於每年年末制定具體考核辦法,經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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