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工傷保險

工傷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為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五至十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 2011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的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86 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責任險只負責賠償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給付倍數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補充工傷保險
  • 實施:2011 年 1 月1 日
  • 標準 :20人以下                  不保
  • 保險待遇條件:患職業病的;
保險費的標準,保險待遇條件,享受條件,

保險費的標準

人數 費率
20人以下不保
20-50人30元/人且最低保費1000元
50-70人26元
70人-200人 19元
200-500人17元
500人以上15元

保險待遇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享受條件

由於2011年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尚未出台,所以給付倍數參照2004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確定 具體賠付標準(根據2004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2010年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制定,若有調整,以相關法規和保單特約為準):
1.賠償基數:以社會保障相關部門(社保局)開具的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書為準。
一般來說,雇員工資<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2523),以2523為基準 ;
雇員工資>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2523),以本人工資為準。
最高賠償基數不超過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即12615。
2.給付倍數(賠償金額以2523計)
工傷等級
5
6
7
8
9
10
給付倍數
50
40
25
15
8
4
賠償金額
126150
100920
63075
37845
20184
10092
註: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每年7月份調整,每個標準使用區間是本年度的7月到第二年的6月份。平均工資調整,賠償基數也隨之調整,則賠償金額也相應浮動。比如2010年職工平均工資的使用區間是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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