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的標準
人數 費率
20人以下不保
20-50人30元/人且最低保費1000元
50-70人26元
70人-200人 19元
200-500人17元
500人以上15元
保險待遇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享受條件
由於2011年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尚未出台,所以給付倍數參照2004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確定 具體賠付標準(根據2004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2010年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制定,若有調整,以相關法規和保單特約為準):
1.賠償基數:以社會保障相關部門(社保局)開具的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書為準。
一般來說,雇員工資<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2523),以2523為基準 ;
雇員工資>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2523),以本人工資為準。
最高賠償基數不超過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即12615。
2.給付倍數(賠償金額以2523計)
工傷等級
| 5
| 6
| 7
| 8
| 9
| 10
|
給付倍數
| 50
| 40
| 25
| 15
| 8
| 4
|
賠償金額
| 126150
| 100920
| 63075
| 37845
| 20184
| 10092
|
註: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每年7月份調整,每個標準使用區間是本年度的7月到第二年的6月份。平均工資調整,賠償基數也隨之調整,則賠償金額也相應浮動。比如2010年職工平均工資的使用區間是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