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制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擬訂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調查研究。
(二)貫徹落實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城市照明、道路、橋涵、供水、燃氣、排水、污水處理、公共停車場的管理標準和規範,做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考核。
(三)承擔轄區城市市容監督管理責任。負責轄區戶外廣告、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設定監管工作;負責轄區人行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含公園、廣場、沿江風光帶、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臨時性堆放物料、占道宣傳促銷、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建築立面和建築物色彩批後的監管工作和城市廣場、人行道設定“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間管理方面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監管工作;負責轄區臨街建設施工工地設定護欄或者圍擋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市場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轄區城市廣場、人行道及轄區內公共區域靜態交通秩序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城市公共腳踏車系統建設及公共停車設施運行和監管工作。
(四)承擔轄區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責任。擬訂轄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方案;負責轄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關閉、閒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場所核准;負責轄區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負責轄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轄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負責轄區垃圾轉運及轉運站的管理;負責轄區垃圾場及其填埋管理;負責轄區水上環衛管理工作;負責對轄區施工場所的渣土管理;負責對轄區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的監管、考核以及信息綜合;負責轄區因教學、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飼養家畜家禽的監管。
(五)承擔轄區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區管道路園林綠化樹木的砍伐、移植及占用綠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城鎮義務植樹;指導轄區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
(六)承擔轄區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業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責任。參與轄區市政工程和相關公用事業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城市道路、橋涵、排水、污水處理、照明亮化及其附屬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對管轄範圍內單位和個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橋涵、照明及排水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區管路段的道路照明和亮化設施建設、維護及用電管理;負責轄區區管路段的城市亮化照明、道路、橋涵、供水、燃氣、排水、污水處理等維護項目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有關單位落實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轄區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負責對轄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區級責任部門和相關負責人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情況提供考核評價依據;負責受理城市管理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
(八)負責擬訂轄區市政公用設施大中修和專項維修、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環衛設施建設和維護、執法裝備保障等城市管理項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轄區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資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九)承擔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宣傳教育、業務培訓、執法督察、法制審核、行政複議等工作。負責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應急處置的指揮調度工作。
(十)承擔在轄區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責任。具體包括:建築垃圾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城市廣場和人行道汽車停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履行省、市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一)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年度工作計畫、調查研究等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及文書檔案、信息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保衛、接待等行政後勤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領導批辦件、信訪件的交辦及督辦;牽頭擬訂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法制股(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和呈報工作;負責法規政策研究及課題調研;承擔涉及轄區內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行政複議、國家賠償及訴訟案件的相關工作;負責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負責執法監督,組織執法檢查,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負責法制教育培訓、普法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的辦理;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准、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諮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
(三)數字考核督查股。負責擬訂數位化城市管理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轄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城市管理的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負責數字城管系統平台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負責科技、信息及推廣套用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轄區數字城管平台建設、維護工作。負責擬訂區本級城市管理標準、考核細則和城市管理綜合治理方案;負責對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日常檢查督促,提出檢查考核意見;負責城管隊伍訓練和隊容風紀糾察;負責區委、區政府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指導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績效評估工作。
(四)財務人事裝備股。負責編制局年度經費預算,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經費使用;負責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做好局機關“五險一金”的核算收繳報送工作;負責罰沒收支兩條線管理;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群團、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幹部的考核、交流、獎勵及職務任免等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擬訂裝備計畫和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車輛管理。
(五)市政公用設施股。負責編制轄區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轄區城市道路、橋樑、排水、排漬、照明亮化等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的維護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對轄區和區直相關部門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考核;負責轄區道路挖掘後的修復管理;負責轄區橋樑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的指導協調管理。
(六)宣傳教育股。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政治思想建設、意識形態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及宣傳教育培訓、志願者服務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網站、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的日常監督管理、新聞宣傳以及輿情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幹部職工心理健康服務工作;負責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扶貧工作。
人員編制
區城管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區城管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