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編制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制定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調查研究。指導和考核各鄉鎮街道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二)承擔對鄉鎮(街道)、區直有關單位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比工作。
(三)承擔城市市容監督管理責任。負責人行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含公園、廣場、沿江風光帶、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臨時性堆放物料、占道宣傳促銷的審批。負責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負責臨街建設施工工地設定護欄或者圍擋的審批和管理。
(四)承擔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做好轄區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方案。負責關閉、閒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場所核准。負責轄區內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和監督。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負責轄區垃圾轉運及轉運站和公廁的管理。負責轄區主次幹道清掃保潔、道路清洗、果皮箱、交通護欄、公交站台等城市設施的清洗與管護。負責對轄區施工場所的渣土管理。負責對轄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監管、考核以及信息綜合。負責餐廚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運營的監管。負責轄區因教學、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飼養家畜家禽的審批。依法辦理《渣土處置證》,收取渣土調劑費、工程建設污染費。負責對轄區環衛工作進行督查和考核。
(五)承擔擬訂全區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中長期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責任。配合市級做好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規劃認證和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備案。配合市級做好組織施工監督、竣工驗收、“綠線管理”和“綠色圖章”制度。負責轄區內風景名勝區的園林綠化及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公園、廣場等園林綠化的維護與管理,組織實施區重點園林綠化工程和專業養護管理。負責轄區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負責對轄區園林工作進行督查和考核,以及林木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防治工作。
(六)承擔轄區內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負責對轄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情況提供考核評價依據。負責受理數位化城市管理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
(七)承擔在轄區內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責任。具體包括:
1.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據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市道路及沿路邊公共綠地、廣場範圍內未經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樹木和毀壞城市綠化設施及占用綠化用地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依據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它公共場所範圍內,對未經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損壞城市道路等公用設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後不及時清理現場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設備、設施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標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湘江城區段水域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轄區運輸裝卸、貯存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物質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它防護措施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實施行政處罰。
5.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的商販實施行政處罰。對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未進入政府指定地點銷售,以及在店外經營或店外作業的商販,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戶外廣告設定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破損或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未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幹道、次幹道、支路、街巷)及其兩側臨時建築,或依附於該建築物搭建的亭房、活動房、棚披,以及單幢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磚混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實施行政處罰。
7.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它侵占道路、廣場等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8.履行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城管執法隊伍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工作。
(九)會同區財政部門編制本系統年度資金安排使用計畫,並負責審核、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十)負責對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牽頭制定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年度工作計畫、調查研究等綜合性文稿的草擬及信息保密、政務公開等綜合文秘工作。處理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材料報送和對外宣傳聯絡工作。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工作。落實區委、區政府納入重點調度、督辦範圍的工作。辦理上級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開展黨務組織工作,幹部駐點、脫貧攻堅工作管理。負責區委、區政府對本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的協調。負責局機關各部門辦公用品的購買、發放和管理。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的收集和歸檔工作。負責局機關執法執勤車輛管理及會務、保衛、接待、食堂管理等行政後勤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財務審計室。負責編制局年度經費預算及指導、監督下屬部門經費使用。負責局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負責票據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罰沒收支兩條線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下屬部門及局機關內部財務的審計工作。負責裝備的計畫和採購。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法規監察室。負責規範性檔案和局相關規章制度的草擬、審核和呈報。負責法規政策研究及課題調研。負責行政複議、國家賠償及訴訟案件的辦理。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負責執法監督,組織執法檢查,落實執法責任和過錯追究制。負責法制培訓及其他法律事務的辦理。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局依法行政程式審核審查工作。牽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風政風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及廉政教育工作。牽頭幹部作風紀律建設,計畫生育工作開展。
(四)考核督查室。負責擬訂考核細則並組織實施,匯總考核結果,並按時進行情況通報。負責對局機關工作人員上、下班打卡考勤和其他作風檢查考核,並按時進行情況通報。負責請、銷假含事假、病假、公休假等制度執行並進行登記備案。負責對局機關各部門、各二級機構工作完成情況、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隊容風紀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負責城管隊伍的訓練、會務點名。負責幹部的考核、交流、獎勵及職務任免等工作。負責教育、學習、培訓工作。負責區委、區政府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
(五)數控中心。負責承辦、轉辦、督辦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交辦的數字城管案件工單。承辦12345政府服務熱線、網路投訴等事項。負責開展信訪、綜治維穩工作,及時辦理來信來訪領導批辦件、信訪件、政府信箱信件的協調、交辦及回復。負責收集各部門新聞宣傳素材和信息稿件,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和相關網站、手機報等媒體平台報送。負責區政府入口網站內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培訓,按要求及時報送各類電子政務建設資料。負責本局執法裝備使用維護和數據管理工作。負責本局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設備、水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數字城管指揮監督平台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六)渣土和餐廚垃圾管理中隊。依法辦理《渣土處置證》,收取渣土調劑費、工程建設污染費。負責對車輛帶泥撒漏、損毀環衛設施和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餐廚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的運營監管,並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對在建施工項目工地占道進行監管及行政執法工作,要求施工範圍實體圍檔,施工場地路面硬化,進出口配置施工車輛清洗設施,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對轄區內建築垃圾含門店、主次幹道居民裝修傾倒、運輸的監管,督促門店實體圍擋施工,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人員編制
區城管執法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暫維持現狀,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出一減一。
區城管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