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行賄行為是誘發受賄犯罪、滋生腐敗的重要根源,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對於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具有標本兼治的雙重意義。當前,行賄犯罪依然呈現多發易發的態勢,並出現一些新情況、新特點,辦理此類案件還面臨諸多新挑戰、新任務。該書對行賄犯罪進行了深入的類型化研究和全景式描述,對相關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及政策檔案進行了梳理,既有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的理解與適用,也有對重點疑難複雜實務問題的討論和解析,並以案例為切入點展開,讓讀者更易於掌握和理解。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行賄犯罪的總體狀況及立法沿革
一、行賄犯罪的懲治態勢
(一)懲治賄賂犯罪的實用主義傾向明顯
(二)重受賄輕行賄的刑事司法政策扭曲
(三)行賄犯罪長期呈現查證與定罪兩難
二、行賄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行賄犯罪高發領域日趨廣泛,腐蝕圍獵呈無孔不入之勢
(二)輸送利益的內容日益多樣化,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交織
(三)行賄手段日趨精緻化、隱蔽化,利益輸送往往已形成穩定格局
第二章 行賄犯罪的立法概覽
一、行賄犯罪的罪名體系及其沿革
(一)行賄罪
(二)對單位行賄罪
(三)單位行賄罪
(四)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五)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六)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七)介紹賄賂罪
二、行賄犯罪司法解釋及司法檔案
三、辦理行賄案件過程中的政策性檔案
第三章 關於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一、行賄犯罪的管轄問題
問題1:行賄犯罪的管轄機關有哪些
問題2:行賄犯罪適用何種管轄原則
二、關於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3:如何理解“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要件
問題4: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問題5:行賄罪侵犯的法益是什麼
問題6:行賄罪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中的“給予”包括哪些方式
三、關於行賄犯罪的財物形式及範圍
問題7:行賄罪中的“財物”包括哪些種類與形式
問題8:行賄犯罪中的違禁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問題9: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賄賂”的,能否認定為行賄
問題10: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商業機會的,能否認定為行賄
問題11:行賄人多次小額行賄後才達到行賄罪入罪標準的,能否構成行賄罪
問題12:如何把握“交易型賄賂”案件中“明顯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的標準
問題13:借貸型行賄的犯罪金額如何認定
問題14: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贈送其公司擬上市原始股,上市後股票價值大漲,但國家工作人員在超過限售期後未及套現被查處的,如何確定行賄金額?
問題15: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所送物品經鑑定為贗品的,如何認定行賄金額
問題16:在行賄過程中支付的額外成本,是否計入行賄金額
四、關於行賄罪的定罪處罰
問題17:如何把握“行賄特別從寬條款”與自首制度的區分標準
問題18: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前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是否屬於“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
問題19:行賄人揭發對合犯的受賄犯罪,能否認定為立功
問題20:如何適用行賄犯罪中的從重處罰情節
問題21:如何理解貪污賄賂司法解釋中“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問題22:如何理解行賄犯罪“數量加情節”的量刑標準
問題23: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促使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給國家參股企業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在認定造成公共財產損失時,國有股份所對應的減免數額是否應予扣除
問題24:行賄行為中存在犯罪競合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問題25:法院能否在檢察機關指控事實的範圍內,直接增加指控罪名
五、關於行賄罪的司法適用難點
問題26:如何區分“人情往來”與行賄犯罪的界限
問題27:商業賄賂條款中的行賄犯罪,是否需要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件
問題28:如何理解“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問題29:被索賄後實際謀取到不正當利益的,是否構成行賄罪
問題30:施工方為了順利結算工程款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1:村幹部為解決與鄰村的土地爭議而賄送財物的,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2:事業單位為保留自收自支權力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3:向存在情人關係的國家工作人員請託並給予財物的,是否構成行賄罪
問題34:如何評價事先無約定而事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問題35:為延長退休年齡提出請託,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6:為謀求地方領導為企業開發項目“站台”的,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7:共同行賄案件中,是否可以按照個人實際行賄數額認定
問題38:行為人推薦國家工作人員出資購買本公司可能升值的原始股,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39:行為人邀請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投資項目並代為出資,獲利後用利潤抵扣國家工作人員出資的,是否屬於行賄
問題40: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不法人員行賄而被騙,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41:“以舊換新式”的行賄犯罪中,犯罪金額如何計算
問題42:如何把握行賄罪中的“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六、行賄罪的犯罪形態
問題43:如何判斷行賄罪的既遂標準
問題44:由行賄人為國家工作人員代持賄賂財物的,能否成立犯罪未遂
問題45:行賄人表達了送錢賄賂的意思表示,但長期未實際兌現,屬於犯罪未遂還是預備
問題46: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銀行卡後,又通過掛失補卡或者通過存摺取走卡內資金的,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47:當行賄人既有行賄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且涉及跨量刑幅度的,應當如何處理
問題48:行賄人賄送房產上設定抵押,並由行賄人負責還貸,案發時尚未償還完畢的部分,司法機關應當向行賄人還是受賄人追繳
問題49:行為人贈送國家工作人員乾股但未過戶,國家工作人員尚未實際分紅即案發的,如何認定行賄金額
七、行賄罪的追訴時效
問題50:行賄犯罪中的追訴時效如何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問題51:行賄罪的主刑和附加刑能否在新舊刑法中交叉適用
第四章 關於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一、對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52:對單位行賄罪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具體範圍
二、關於對單位行賄罪的定罪處罰
問題53:對單位行賄罪的法定最高刑被刑法修正案提高一檔後,原有的追訴時效能否自動順延
問題54:對單位行賄犯罪在時間段上跨刑法修正案前後的,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三、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適用難點
問題55:向國家機關派出機構行賄的,能否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問題56:公司、企業向上級主管單位交納內部性收費的,能否認定為對單位行賄罪
問題57:民營企業借用事業單位的施工資質投標並支付管理費的行為,是否屬於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回扣、手續費?
問題58:企業按照銷售額度向上級主管政府部門進行捐贈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對單位行賄罪
問題59:行業協會為上級主管單位解決費用支出的,應當如何認定
第五章 關於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一、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60:單位行賄罪中的“單位”包括哪些範圍
問題61:國家機關是否是單位行賄罪的適格主體
問題62:單位意志是否與單位理性相衝突
問題63:如何正確區分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二、關於單位行賄罪的定罪處罰
問題64:如何認定和區分單位行賄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問題65:單位行賄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單獨自首的,是否成立單位自首
三、單位行賄罪的司法適用難點
問題66:對於一人公司實施行賄行為的,如何區分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問題67:公司實際控制人個人決定實施行賄的,是否屬於單位行賄
問題68: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實施行賄行為,能否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問題69:採用掛靠方式經營過程中,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應如何認定
問題70:行為人採用承包方式經營,並以承包單位名義行賄的,構成行賄罪還是單位行賄罪
問題71:公司業務員以單位名義行賄的如何認定
問題72:當單位與非本單位自然人共同行賄時,如何確定罪名
問題73:村民委員會能否構成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
問題74:民營企業被國有企業收購或控股後,發現原民營企業行賄的,應當如何處理
問題75:公司股東為公司發展以個人財產行賄的,屬於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
問題76:單位行賄罪的不正當利益部分歸於個人,部分歸於單位的,應當如何認定
問題77:醫藥公司贊助醫療機構舉辦學術會議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第六章 關於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78:如何界定“有影響力的人”的範圍
問題79:行為人在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過程中,產生因果關係認識錯誤的,應當如何認定
二、關於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處罰
問題80:向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親屬行賄的行為如何定性
問題81: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通過“斡旋”方式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如何認定
問題82:同時對有影響力的人和與前者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如何定性
問題83:行為人在尋求有影響力的人幫助過程中,後者同時發揮了“影響力”和“制約力”的,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84: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行為跨越刑法修正案前後的,如何處理
第七章 關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85:如何界定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二、關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定罪處罰
問題86:如何確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罰金數額
問題87: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處罰時,如何處理刑法修訂前後發生變化的情形
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司法適用中的問題
問題88:向公立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行賄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問題89:為辦理學籍向學校職工行賄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問題90:行為人為發表論文,向學術期刊編輯行賄,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91:向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人員行賄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92:對於向村民小組組長行賄的行為如何定性
問題93:對於向業主委員會主任行賄的,是否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問題94:向新聞記者行賄的,應認定為行賄罪還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問題95:單位向退休後被返聘的原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構成單位行賄罪還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八章 關於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一、關於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96:如何理解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中的“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問題97:如何認定“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問題98: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侵犯的法益是什麼
問題99:如何理解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管轄問題
二、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司法適用中的疑難問題
問題100:如何對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適用罰金
問題101:如何處理對海外商業賄賂案件的刑事司法協助問題
問題102:如何對境外取得的證據進行審查
第九章 關於介紹賄賂罪的司法認定
一、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103:如何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受賄罪的共犯
二、關於介紹賄賂罪的定罪處罰
問題104:介紹賄賂罪的成立是否以行賄罪、受賄罪成立為前提
三、介紹賄賂罪的司法適用難點
問題105:介紹賄賂人收取行賄人“好處費”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106:對於層層轉請託的介紹賄賂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107:如何理解“截賄”行為
第十章 行賄犯罪治理的路徑與方法
一、關於處置行賄非法獲利的原則與程式
問題108:如何確定行賄非法獲利的範圍
問題109:如何確立行賄犯罪非法獲利的處置原則
問題110:行為人在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以表示感謝或謀求支持,由此所產生的合法生產經營收益,是否應作為違法所得一併收繳
問題111:行為人為少繳土地出讓金而行賄,被查處後所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是否屬於判決沒收的範圍
二、關於正確把握行賄犯罪治理的政策精神
問題112:如何理解“受賄行賄一起查”刑事政策
問題113:如何做好行賄案件證據審查工作
問題114:被告人庭前供述有多次反覆,且當庭不認罪的,如何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欒某行賄被宣告無罪案
問題115:如何在行賄犯罪治理中落實加強產權保護的政策精神
問題116:如何審慎把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內涵——張某中單位行賄無罪案
三、如何實現行賄犯罪標本兼治
問題117:如何構建行賄人“黑名單”制度
問題118:在懲處行賄犯罪時,應如何適用刑法“職業禁止規則”
問題119:如何加強行賄犯罪源頭治理
問題120:如何加強企業反商業賄賂刑事合規審查
附 錄 立法、司法規範及其他相關檔案
一、立法規範
《刑法》(節錄)
《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
《招標投標法》(節錄)
《建築法》(節錄)
《藥品管理法》(節錄)
《海關法》(節錄)
《政府採購法》(節錄)
《律師法》(節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三、關於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刊物中的典型案例
(二)最高司法機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典型案例
後 記
作者簡介
張文波,1987年12月出生,河北邢台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博士。現為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曾參與審理多起省部級以上重大職務犯罪案件,部分案件被評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年度十大案件”“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案件”。榮獲2020年度全國法院系統優秀案例分析評選二等獎、2021年度全國法院系統優秀案例分析評選一等獎。在《探索與爭鳴》《交大法學》《治理研究》《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等CSSCI來源刊物和《人民司法》《中國審判》《刑事審判參考》《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報》《中國紀檢監察報》等報刊、圖書發表30餘篇論文及案例分析。曾獲“天津市級機關青年理論學習標兵”“天津青年五四獎章”等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