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鑑定

行為能力鑑定是對行為人能否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所進行的司法鑑定。行為能力的評定標準有兩種:(1)醫學標準,即從精神醫學理論出發,對精神疾病作出診斷。(2)法律標準,即從法律角度出發,評定精神狀態、智力水平和對法律行為的影響。同時還應指明精神症狀對理智的破壞程度、精神不健全及其缺損的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為能力鑑定
  • 出處:《犯罪學辭典》
行為能力評定的這兩個標準是相互聯繫和統一的,評定時缺一不可。對行為能力的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不僅有助於處理民事訴訟,還可以對被鑑定人今後的精神縫全狀態和社會生活能力作出預斷性的估計。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該公民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應該依法為他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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