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能力

辨認能力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學上的意義,性 質、作用、後果的分辨識別能力。是行為人 對危害行為是否意識其行為的動機,要達到 的目的,危害社會的分辨識別能力。

行為人有實質能力認識自己的行為是否為刑法所禁止、所處罰。在法醫精神病學鑑定中,“不能辨認”主要是指行為人不能分辨識別其精神障礙。(胡澤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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