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強制措施

行政訴訟中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為保證行政審判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人所採取的強制方法。不同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根據行政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妨害行政訴訟行為情節和後果的不同,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予以相應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給予罰款、拘留的處罰。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訴訟情節較輕的行為人以口頭方式給予批評警告,指明行為的錯誤和違法事實,並責令其不許再犯的一種措施。

責令具結悔過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進行批評教育後,責令其以悔過書的形式檢討錯誤,保證不再重犯的一種措施;罰款是人民法院責令妨害行政訴訟的人按法律規定交付一定金額人民幣的強制措施,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訴訟的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天數為15日以下。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罰款、拘留的執行。經過複議後,當事人申請有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實事求是地改變原決定;當事人申請無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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