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強制措施

行政訴訟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人採取的強制手段和強制教育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有4種:(1)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實施了輕微的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人採取批評教育方式,指明其妨害行政訴訟的事實,促使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不許再犯的一種行政訴訟強制措施。(2)責令具結悔過,是人民法院對實施了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人採取的,責令其寫出悔過書,保證不再實施妨害行為的一種行政訴訟強制措施。(3)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訴訟情節比較嚴重的人所採取的一種經濟制裁性質的行政訴訟強制措施。(4)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嚴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較嚴厲的行政訴訟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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