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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對於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行政訴訟法》實施也遇到了很多困難和問題,除眾所周知的行政審判體制、地方和行政干預、法治環境等的因素外,《行政訴訟法》存在的制度設計缺陷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其中行政訴訟不得調解的規定就十分典型。
內容簡介
《行政訴訟調解》力求全面、準確、深刻地對行政訴訟調解制度進行剖析,從行政訴訟調解基本理論入手,對行政訴訟調解的內涵、性質與定位,理論基礎,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體系完整、結構嚴謹、層次分明。《行政訴訟調解》還特別重視比較研究,對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相關理論和實證法進行了細緻比較,結合中國實際,對中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目標模式、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和立法架構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立法構想。這些建議和構想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解志勇(1970—),山東東平人,法學博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衛生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兼任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法研究會理事。著有《論行政訴訟審查標準》(2004年)、《信息安全立法比較研究》(2007年)、《行政法治主義及其任務》(2011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級教程》(2009年)等;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行政法學研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人民日報》等報刊發表《預防性行政訴訟》、《論行政訴訟中的合目的性審查》、《論對物行政行為》等學術論文80餘篇。
圖書目錄
序
導言
第一編 行政訴訟調解基礎理論
第一章 行政訴訟調解的內涵、性質與定位
第一節 行政訴訟調解的含義及相關概念
第二節 行政訴訟調解的性質
第三節 國內法上的相關制度與實踐之比較
第二章 建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關於方法論的說明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目的和根本任務
第三節 行政權的屬性與行政職權處分
第四節 意思自治理論與行政職權的處分
第五節 行政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和行政判斷餘地理論與行政職權的處分
第六節 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主義理論與行政職權的處分
第三章 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第一節 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節 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節 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產生的理論影響
第四章 域外國家或地區行政訴訟調解制度考察
第一節 德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
第二節 中國台灣行政訴訟調解(和解)制度
第三節 美國和日本的訴訟調解
第二編 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建構
第一章 行政訴訟調解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調解基本原則概說
第二節 合法調解原則與合理調解原則
第三節 有限適用原則
第四節 當事人自願原則
第二章 調解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 調解適用範圍概說
第二節 可適用行政訴訟調解的訴訟類型
第三節 不適用行政訴訟調解的範圍
第三章 調解的成立要件
第一節 實體法上的成立要件
第二節 程式法上的成立要件
第四章 調解的程式構造
第一節 正當程式理念下的調解程式
第二節 調解模式的選擇——調解與審判的關係
第三節 具體程式的設計
第四節 第三人參加調解問題
第五章 調解的效力
第一節 判決的形式效力
第二節 判決的實質效力(上):既判力
第三節 判決的實質效力(下):執行力和形成力
第六章 調解瑕疵及其救濟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調解的瑕疵
第三節 瑕疵的救濟
參考文獻
案例
案例:2016年9月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萬典事務所王衛洲律師代理的抗訴人鄒華(化名)訴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上午、下午一天的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
一、被抗訴人xx市人民政府給予抗訴人鄒華(化名)一次性貨幣補償1052200元,該數額包括對抗訴人被徵收房屋及室內裝飾裝修、附屬物、附屬物、附屬設施的補償費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費用。
二、抗訴人鄒華(化名)在本調解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被徵收房屋騰空交付給被抗訴人xx市人民政府,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後,xx市人民政府於1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款項一次性支付給抗訴人。
三、抗訴人鄒華(化名)放棄原審請求,不得對被抗訴人主張其他權利或提出其他請求。
四、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抗訴人鄒華(化名)承擔。
上述協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xxx
代理審判員:xxx
代理審判員:xxx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xxx
書記員:xxx
法律依據:很多人認為行政案件是不可以調解的,但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不能調解,很多行政爭議都是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的。201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為行政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
行政調解的範圍: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行政調解的步驟和程式:行政案件的調解,不需要像普通行政案件那樣嚴格,可以在法官的組織下調解,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在雙方達成一致後,簽訂調解協定,並向人民法院提交,由人民法院審查調解協定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不存在以上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調解書確認調解協定的效力。
不履行行政調解書的法律後果:行政調解書的效力於法院的判決書是相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
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履行行政調解書將承擔如下法律責任和後果
1、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2、司法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
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