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是蘭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7年5月1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5月31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1號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等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減少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皋蘭縣、榆中縣、永登縣、紅古區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本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本縣、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工明確、分級負責、綜合監督、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的相關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三)掌握和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
(四)檢查和督促重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糾正和處罰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六)領導和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七)建立和落實建設工程安全許可證制度;
(八)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檔案,並記錄和公告相關不良行為。
第九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築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及建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動態考核管理工作,並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三)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條件備案;
(四)監督檢查從事建築施工活動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運行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五)負責組織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組織建築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開發與推廣套用,總結交流經驗;
(六)監督管理建築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
(七)組織開展建築施工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建築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督促建築施工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八)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發布本地區建築安全生產動態,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九)對各縣、區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在委託範圍和許可權內,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應當出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通知或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的產品,責令停止使用,清出施工現場。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特大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建立防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例會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和參與事故調查,並按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條件備案;
(二)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任何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施工;
(三)凡改動原工程設計方案會引起安全狀況發生變化的建設活動,在施工前必須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提出設計方案,無設計方案或方案未經有關部門審查的不得施工;
(四)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建設工程開工前應提供滿足正常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
(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並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其他資料。
實施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同時報送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爆破作業的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是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並形成督促、檢查和落實機制: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施工安全檢查考核制度;
(五)安全消防責任制度;
(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等。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對施工現場、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及市政公用等地下管線設施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加以防護;
(二)對建設單位支付的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四)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應當制定拆除施工安全方案,對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應當指定專人監護;
(五)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報請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備案情況進行核驗,監督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經核驗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六)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培訓的相關規定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訓;
(七)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並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嚴格執行有關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規範、標準要求,並採取下列安全生產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一)市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按相關規定設定大門、門頭和連續封閉的圍擋;
(二)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設定“六牌一圖”和重大危險源警示牌;
(三)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應當堅實暢通,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定混凝土路面和沖洗車輛污泥的設施;
(四)施工現場排水系統應當保持暢通,不得隨意排放;
(五)施工現場內的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應當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
第二十一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施工專項方案,方案須經專家論證、審查。
按要求需要檢測的設備、設施,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用品。在高溫環境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暑降溫,確保施工人員身體健康。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做好施工安全生產記錄,及時上報各類報表,建立安全生產資料檔案。
安全生產資料檔案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託契約實施安全監理。
監理單位根據其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工作程式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並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建築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一)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必須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的項目監理規劃,對中型及以上項目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須編制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
(二)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三)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並簽署審查意見;
(四)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檔案相一致;
(五)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畫。
第二十七條 在建築施工階段,監理單位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一)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二)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三)核查施工現場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驗收手續,並由監理人員簽字備案;
(四)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並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五)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並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複查;
(六)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情況按規定進行階段性評價;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對日常監理工作做好記錄,在工程竣工後,連同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檔案、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理責任制,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出租單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接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與之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未按規定報請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核驗或經核驗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設定的;
(四)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和建築物臨邊等危險部位,未按規定設定封閉圍擋、蓋板和安全警示標誌及夜間警示燈的;
(五)違反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
(六)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未制定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或者無專人負責指揮,封閉圍擋等防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未經論證、審查和備案的。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未對建設施工用地範圍設定封閉圍擋的;
(二)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不符合規定要求,影響安全生產的;
(三)在高溫環境下堅持在室外作業的;
(四)施工現場內的地坪、道路和路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施工現場內無車輛泥污沖洗設施的;
(六)施工現場排水系統不暢通,隨意排放的;
(七)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未設定“六牌一圖”和重大危險源警示牌的;
(八)未做施工安全生產記錄,未建立安全生產資料檔案,未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三)未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未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的;
(四)未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未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的;
(五)未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未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畫的。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未及時制止現場違規作業的;
(二)未對施工現場建築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進行審查核驗並簽署意見的;
(三)未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未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的;
(四)按規定須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而未履行職責的,或已履行了職責但未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作出相應處理的;
(五)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未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複查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許可權範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設工程、農民自建的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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