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督查工作細則

為推進委督查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執行力,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督查工作原則
第一條 堅持實事求是,調查研究的原則。通過電話催報,逐件督辦,暗訪核查等形式,及時、準確、了解和反映各項工作落實情況,堅持一事一督辦的原則,及時掌握和反饋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到“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條 堅持逐級督辦,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分管領導負責督促檢查分管處室工作的落實情況;各處室負責人負責督促、檢查領導批示、交辦件的落實情況;督查室重點督查全委重點工作、重點項目、省、市領導批示件,省、市督辦件,委主要領導安排工作的落實情況,做到一級抓一級,處室向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向委主要領導負責。
第三條 堅持督查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督查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負起督查的責任,及時向委主要領導反饋工作落實情況。積極協調工作落實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協調工作。
第二章 督查工作內容
第四條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件,省工信委領導批示件的辦理情況;
第五條 委黨組會、主任辦公會安排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 委各處室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
第七條 委主要領導安排工作落實情況;
第三章 督查工作職責
第八條 委督查室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對督查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九條 嚴格按照督查工作的範圍、方式和程式,有計畫、有重點地督查主要任務的落實情況。對出城入園、經濟運行、節能減排等重點工作進行督查。
第十條 督查工作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及時向委主要領導匯報督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困難和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建立督查工作通報制度,每月初對上月各處室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對委重點工作、市委、市政府督辦件的完成情況及委主要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完成好的通報表揚,完成不好通報批評。對被通報的處室和個人,委督查室有對其進行獎懲的建議權。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催辦督查。採取印發督查通知、簡訊提示、電話通知等形式,督促承辦處室按時辦理;
第十三條 專項督查。對重點工作、重大項目建設和委主要領導指示和交辦的工作,督促承辦處室和個人按時限抓好工作落實;
第十四條 實地督查。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督查人員可直接進行實地督查落實或採取暗訪形式督查;
第十五條 對關係我委大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基礎上,實行動態跟蹤督查進展情況。
第五條 督查工作程式
第十六條 立項。督查的事項,根據委主要領導批示,首先明確承辦處室,凡有兩個以上處室承辦的工作,要明確主辦或牽頭處室,然後由辦公室或政策法規處以書面形式通知委督查室。要明確督查的工作內容,對象要求及完成時限。對已立項督查的工作任務或承辦對象,因其它情況變化需要作相應調整時由承辦處室提出,並經委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登記。立項確定後,由督查室依次編號登記。在登記中,要記錄督查依據、內容、要求及承辦時間。在承辦處室報結後,應分別記錄報結時間和辦理結果。
第十八條 通知。根據督查立項和登記的內容,由辦公室或督查室在當天向承辦處室下達《批示辦理通知單》或《督查通知單》。對突發事項或督查時限較緊的事項,要同時採取電話通知。
第十九條 催辦可分電話催辦、上門口頭催辦及書面下達《督查催辦單》催辦。通過催辦,及時了解並掌握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使每個督查事項的進展情況都處於受控狀態。重要的督查事項,委督查室應與承辦處室始終保持聯繫、經常溝通。對逾期未報結的督查事項,要下達《督辦催辦單》。
第二十條 審核。對承辦處室的報結材料,要按照督查範圍和要求進行審核,把好辦結質量關。督查室對逾期不報並經催辦後仍不能按期報結或承辦中有弄虛作假的,報委主要領導對承辦處室及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六章 督查工作責任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督辦的事項,承辦處室處長(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政務督查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的責任考核範圍,結合年終總結,一併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作風漂浮、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工作不力、落實不到位、沒有完成工作目標的責任處室和個人,要追究委分管領導和處室負責人的責任,對當事人要進行嚴肅批評並進行通報,被通報的處室和個人不能評為先進處室和優秀個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要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督查問責:
1.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而考核單位要求問責的(以市委、市政府及相關考核部門認定標準為準)。
2.未完成委主要領導安排工作任務,委主要領導要求問責的。
3.處室的工作在全省、全市工作中受到通報批評2次以上(含2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經調查情況屬實,在全市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第二十五條 責任承擔比例
1.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和委主要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的,相關責任人所承擔比例為:分管領導占20%,協管領導占15%,處長占30%,分管副處長占15%,承辦人占20%。
2.處室的工作在全省、全市工作中受到通報批評2次以上(含2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經調查情況屬實,在全市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相關責任人所承擔的比例為:分管領導占20%、處長占30%,分管副處長占20%,承辦人(當事人)占30%。
第二十六條 督查問責處理
1.分管領導累計承擔60%責任的,責令本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取消當年目標管理獎和評優評先等資格;累計承擔80%責任的,由委黨組向市委組織部提出免職建議。
2.協管領導,累計承擔60%責任的,責令本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取消當年目標管獎和評優評先等資格;累計承擔80%責任的,由委黨組給予免職。
3.處長、分管副處長,累計承擔60%責任的,責令本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取消當年目標管獎和評優評先等資格;累計承擔80%責任的,有非領導職務的委黨組給予免職,沒有職務的按組織程式安排其它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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