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敏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主要成就:2008年十大新聞人物之一
- 性別:女
- 政治面貌:民眾
事件經過,事件爭議,
事件經過
2008年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藏家蘇敏羅因三年前在北京翰海秋拍中購得一幅吳冠中贗品提起的訴訟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蘇敏羅的訴訟,並承擔案件受理費27040元。案件一經宣判,在拍賣交易過程中,素以“強勢”形象示人的拍賣行,再次被蘇敏羅一案中原告看似證據鑿鑿卻不幸敗北引發的輿論失衡推在了風口浪尖上。
2005年11月10日,蘇敏羅在北京翰海的網站上獲知該公司將舉辦年度秋季拍賣,其中一件吳冠中作品《池塘》被作為重點拍品推薦。
蘇敏羅的代理律師王建軼向記者解釋說,北京翰海公司為進一步印證《池塘》是吳冠中之作,提供了一組由安徽美術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風景油畫選輯(三)》的明信片,其中《池塘》是該組明信片中的第五張。同時,在北京翰海印製的圖錄中還將其作為封底作品加以突出宣傳。
出於對北京翰海知名度的認可,“翰海公司作為國內著名的文物專業拍賣公司對《池塘》拍品如此詳盡地介紹讓我有理由相信《池塘》是吳冠中的成功之作,且具有收藏價值”。於是,蘇敏羅沒有任何質疑,於當年12月11日以230萬元的高價將《池塘》成功收入囊中,並按約支付北京翰海23萬元的佣金。
之後,蘇敏羅頻頻聽說該幅作品存在瑕疵,終於在一次偶然機會經吳冠中親自鑑定為贗品。於是這套由安徽美術出版社出版的收有《池塘》的明信片,以及翰海圖錄便成為蘇敏羅最終將北京翰海及原畫持有者蕭富元一紙訴狀告上法庭的有力證據。
王建軼說,在隨後的調查中他發現,安徽美術出版社實際成立於1986年,並不是翰海在輔助說明中提到的1984年。蘇敏羅方認為“翰海對於美術出版社的成立時間必然十分清晰,在其使用明信片作為拍品說明材料時,應該盡到審查義務,應該知道該套明信片的真偽。”加之拍賣委託人蕭富元拒不如實告知原畫的來源,因此,他們斷定北京翰海和蕭富元隱瞞了拍品的真實性,並通過虛假宣傳,用欺詐的手段讓蘇敏羅確信作品為吳冠中的真跡,直接導致了兩百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對於蘇敏羅提供的證據,蕭富元和北京翰海均以拍賣法第61條一一回應,記者了解到,蕭富元方在法庭辨稱“根據《拍賣法》第61條第1款,蘇敏羅作為買受人只能起訴拍賣人,無權直接起訴委託人,他說,我與蘇敏羅不存在拍賣契約關係,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本案拍賣契約的主體是蘇敏羅和北京翰海,蘇敏羅要求撤銷契約與我無關。”
蕭富元方認為,拍賣款的230萬和佣金23萬的支付對象是北京翰海,他對此不具有返還的義務。而北京翰海也辯稱“公司履行了《拍賣法》所規定的全部義務,包括對委託人蕭富元的身份認定、拍賣標的所有權、處分權的審核義務。同時,翰海在拍賣圖錄上刊登了《拍賣規則》,其中做出了免責聲明。在拍賣前7日發布拍賣公告,並進行了為期3天的預展。在拍賣會前,告知蘇敏羅《拍賣規則》內容,得到了其書面認可。”
翰海拍賣方認為,拍賣法第61條特別規定:“拍賣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瑕疵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於蘇敏羅提到的明信片,翰海也覺得自己是藝術品拍賣公司,不一定要清楚“安徽美術出版社”的成立時間,即便存在對委託方提供的輔助材料核實偏誤,也不能就此推斷翰海明確知道該件作品是贗品。翰海方面說,《拍賣法》第41條規定的關於拍賣人的核實義務,不是對拍品真偽的核實,而是對委託人身份及權益的核實。
最後,由於不能證實北京翰海及蕭富元事先知曉訴證拍品系贗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北京翰海對該項拍品所謂的免責聲明具備《拍賣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的效力。而蘇敏羅在知曉該免責聲明並在競買前能夠充分了解拍品實際狀況的情況下成為買受人,是自主決定的結果,遭受的經濟損失屬於藝術品拍賣特有的正常交易風險。終於,蘇敏羅的所有證據在拍賣法面前略顯蒼白,法院駁回了她的所有訴求。
事件爭議
那么,在拍品遇到真偽問題而步入公堂時,一則簡單的免責聲明,是否真的就是拍賣公司可以自由撐開的保護傘?傘外經濟受到損失的買受人,難道就是《拍賣法》永遠也蔭澤不到的盲點?《拍賣法》自1996年通過至今的13年間,沒有對其進行過任何修改、補充,這是否已經說明了其與生俱來的時代局限性,《拍賣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隨著蘇敏羅的敗訴,拍賣行是否應該為拍品保真再次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作為蘇敏羅代理律師的王建軼首先對拍賣風險由買家承擔表示質疑。他認為,拍賣業是個商品交易的過程,買家應該承擔的只是和股市中買低或買高的價格風險,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風險。而在2008年底,就蘇敏羅案引發社會對拍賣公司誠信危機的探討,中央電視台推出的一期《經濟與法辯辯辯》中邀請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副秘書長王鳳海等出席。之後,記者向王鳳海了解當時錄製現場的情況。“台下的大多數觀眾並不支持我們的觀點,他們認為拍賣企業和一般的交易機構一樣,藝術品交易和其他商品一樣,都應該保真,甚至現場還有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揮著拳頭情緒激動地號召大家要拍賣公司保真”。王鳳海說,錄製完畢後,他與央視的有關人員作了交流,認為雖然現場熱鬧非凡,達到了很好的收視效果,但很容易對普通觀眾形成誘導,會讓他們認為拍賣和普通的商品交易一樣應該保真。
作為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起草的人員之一,王鳳海向記者詳細解釋了拍賣公司為什麼不應該保真。他說,目前中國藝術品鑑定應當只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專家目鑒”。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統一的鑑定標準,也沒有一個統一的鑑定機構,加之任何一位鑑定人員都不能保證自己百分之百的準確率,因此“專家目鑒”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種是“文獻佐證”,但是文獻本身就有可能存在偏差,比如《石渠寶笈》,當時編撰的時候就有兩到三成的藏品是有爭議的。而將這些百年前本身就有爭議的藏品拿到現在,再來依據當時就有爭議的文獻判斷現有文物的真假顯然也不科學。
最後一種就是“儀器辨偽”。通過科學手段,雖然能夠辨明墨是哪個年代的,或者紙張產於什麼朝代,但是不可能判別作品出自何人之手。因此,在各種客觀事實都做不到的情況下,要求拍賣人保真顯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也是不正義的。“在美國某些州,如果一個拍賣公司打出保真旗號,將被認為涉嫌商業欺詐,因為本質上根本做不到,你如果非要說做得到,就會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涉嫌行業欺詐,”他說,根據這些情況,《拍賣法》作出了第61條第2款“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他向記者透露,在蘇敏羅案件審理過程中,審理案件的法官及相關人員曾專門聽取各方專家的意見,雖然專家的觀點並不會直接影響到審判的最後結果,但拍賣公司已經聲明不能為拍品保真的,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這已經成為各屆人士的共識。
王鳳海還認為,表面上看《拍賣法》的該項條款是在為拍賣公司免責,但實際上該條款也在保護委託人和競買人的權益。該條款提醒競買人應該對自己中意的拍品謹慎審視,一定程度避免了競買人的盲目購藏,也是對競買人的一種保護。“《拍賣法》還規定:‘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時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這條規定就是要讓不特定人群廣泛獲知拍賣訊息,《拍賣法》還規定了‘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該規定讓買家有權利近距離接觸、觀察拍賣標的,並鑑定藝術品的真偽。這些都是《拍賣法》中體現出的對買家的保護”。
王鳳海說,近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藝術品拍賣不可避免地被一些買家作為投資手段,但只要是投資就會有風險,因此,買家的心態要平和,“就像投資股票,賺了你不會和證券公司平分利益,輸了也不會想到要證券公司賠付。”
而匡時國際負責人董國強也認為,藝術品不同於工業產品,絕大部分作品的鑑定靠的是肉眼的辨別,這其中起決定性因素的是經驗。所以,在沒有一個更為科學的並為社會大眾所認可的鑑定手段出現之前,《拍賣法》只能規定拍賣公司不承擔真偽責任。董國強同時還說,中國的拍賣行業目前確實存在著很多不規範的地方,有些問題積重難返,僅僅靠拍賣公司是無力解決的。“我們必須承認和面對一個現實,那就是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真假混雜自古就有,這種現象在今後仍然會長期存在。拍賣公司的專業只是體現在比一般人經驗更豐富,但即便是投入百分之百的認真和嚴謹也無法做到萬無一失。”
董國強也注意到,這些年有一些公司提出“保真拍賣”。他覺得,如果是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藝術品拍賣應慎言“保真”,僅僅為了宣傳的需要而向客戶承諾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事情同樣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打個不恰當的比方,人們有病都會去醫院看病,因為相信大夫的經驗,但是最好的醫院也不會做出‘保證治好’的承諾條款,因為他沒有這個本事,這樣說了無異於欺騙。
董國強說,如果我們想從根本上解決真假問題,讓今天的藝術家創作的藝術品在將來不再有真偽的困惑,就要從現在起借鑑西方的市場運作經驗。國外的藝術家一般不參與銷售,他們大多簽約那些被社會認可的誠信的畫廊,作品交由畫廊銷售,畫廊銷售時所出具的證書就是作品的“出生證”,這樣,畫廊也同時具備了這個畫家的鑑定權。但是,我們目前的情況是藝術家大多是自產自銷,省去了中間環節的同時也將鑑定權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這就會產生一些問題,首先,在畫家本人具備鑑定權這問題上,我持保留意見。其次,即便他具有鑑定權,他去世後怎么辦?誰來鑑定?
董國強說,“當前有一種現象我不理解,在拍賣公司和畫家本人或畫家家屬對一件作品出現異議時,人們總是習慣性地將懷疑的目光投向拍賣公司,很少有人懷疑畫家本人是否誠實、家屬是否具備專業鑑定能力,這難道公平嗎?時下還是有很多人覺得直接到畫家家裡買畫是最安全的,但是,我們假設若干年後這個畫家的市場價格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藏家把作品拿到市場上以低於市場平均價格傾銷,誰敢保證每個畫家面對自己的市場價格面臨威脅時都能做到襟懷坦蕩?我認為,以目前社會總體價值觀水平來說,這很值得懷疑。”
而北京保利董事趙旭除了也認為拍賣公司不應該保真外,目光更多地聚焦在對北京翰海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對由於蘇敏羅事件給整個拍賣行業帶來不良影響的擔憂。他說,翰海作為中國最早的大型拍賣企業之一,每年交易的拍品不計其數,對拍品的疏忽再所難免,“就我對翰海的了解,他們的工作人員具有很好的職業操守,如作品有爭議,並不是有心而為,不能說知假賣假。同時,翰海也完全按照規定作了免責聲明,蘇敏羅向翰海發出交涉的時間已過近三年,我本人非常同情蘇敏羅,但個人認為,翰海作為被告的確是有點無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是公正的。”
趙旭說,大多數人認為拍賣和普通商品交易一樣,所以由於拍品真假而引發的訴訟使拍賣公司遭到了眾多民眾的責難。“其實拍賣公司就是一個中介機構,與證券公司一樣,是一個交易平台。”
趙旭認為,此事在媒體的宣傳下對翰海的徵集及形象方面已經造成了很大影響。針對此事,翰海高層並沒有進行過多申辯,而是低調處理,能看出翰海方面的寬宏大度,趙旭希望此事能儘快結束,也希望媒體不要繼續宣傳此事。他說,長久下去不免會影響整體拍賣行業的公眾形象。
其實,除了拍賣界人士外,也並不是所有的藏家都支持拍賣公司應該保真。經常活躍在各大拍賣公司拍場的上海藏家顧大希說,玩古玩賭的就是自己的眼光。目前拍賣市場中,古畫的真實率在30%-40%,近現代書畫也只能做到80%-90%。而國家都沒有專門的鑑定機構,怎么能要求拍賣行一定能保真?
顧大希說,在這一行就要懂得遵循這一行的行規,古玩真假自古以來一直存在,也是這一行的樂趣所在,買錯東西只能說自己的眼力不夠,判斷不準,不能遷怒到拍賣公司身上。“我和身邊的一些藏家在拍賣行也買到過贗品,但從來沒有退過貨,如果一買錯東西就讓拍賣公司賠付,那公司早就破產了。”
記者之前也曾就拍賣行是否應該保真與顧大希進行過探討。當時,他構想市場應該出現為拍品真假承擔責任的藝術品經紀人。這些經紀人在收取了相應的佣金後,向客戶推薦的拍品一旦日後發現為贗品,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可是就目前而言,內地拍賣市場中,憑藉自身實力而為買受人轉嫁風險的真正意義的經紀人依然沒有出現。
既然拍賣公司不應該保真,那么,《拍賣法》的免責條款是否會被個別拍賣公司利用,成為贗品堂而皇之進入拍賣場的通行證?哪些部門對拍賣行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能?王鳳海向記者介紹說,其實國家對拍賣行的監督還是比較嚴格的,比如《拍賣法》中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拍賣行的監管機構,中國拍賣協會也對其進行監督。此外,各方面還有自己的主管部門。
王鳳海說,拍賣行受到很多方面的監督管理,力度還是比較大的。“就拍賣協會來說,接到民眾舉報,如果情況屬實,我們會分別給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商務局等機構發函,請他們對該公司進行調查。一旦核實就會就調銷該拍賣公司的營業執照。”
在拍賣公司不保真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在拍賣場中買到贗品,一些當代藝術家也獨創出特有的方法,確保自己作品的真實性。知名藝術家黃鋼就向記者透露說,自己的每幅作品在某個特殊的部位印有指紋,而這些指紋的位置每張作品不盡相同,具體在哪,只有在黃鋼自己留存的檔案中才能查詢得知。黃鋼還建議,買家在購買當代藝術品時,如果需要專家的意見,應該請一些具有實際繪畫經驗的藝術家,因為藝術家更能理解畫面筆觸的微小變化。
在蘇敏羅案件後,隨著媒體以及相關部門的宣傳,一些人已經逐漸接受了拍賣公司不應該為拍品保真的觀念。但是一項免責條款真能免除拍賣公司因為拍品瑕疵而為買家帶來的經濟損失?現行的《拍賣法》是否還有需要商榷的地方?
在拍賣業享有讚譽、並多次為拍賣公司、買受人贏回訴訟的的律師劉建華在與記者談到蘇敏羅一案時認為,雖然從法律上看,翰海有不為出售吳冠中畫作的贗品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但其所為並非無可挑剔。目前,多數拍賣業人士認為,只要拍賣方在拍賣規則或成交確認書中聲明對拍品瑕疵不承擔保證責任,拍賣方就可完全免責。對此,劉建華持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對免責聲明必須全面、客觀的理解和適用。否則61條就真成了拍賣方獲取不當得利的保護傘,這有悖於我國民事法律關係各契約主體間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同時從本案中也可以嗅出拍賣法的局限性。“《拍賣法》限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它的第61條恰恰被廣泛適用的是古玩。藝術品拍賣不同於房產等容易找出價格標準的種類物,它沒有可以衡定的價格標準。僅憑一項免責條款,就將所有風險轉嫁到買受方顯然有失公允。”劉建華說:“《拍賣法》雖然規定至少有兩天的預展,但這兩天中買受人是否能夠充分調動其可以利用的一切資源對拍品進行預先鑑定還是個未知數”,劉建華認為,《拍賣法》給買受人預留的空間過於苛刻,應該在原先略顯粗糙的條款中增加解釋性的細則規定。劉建華說,以蘇敏羅一案為例,由於沒有細則的說明,拍賣公司先是在圖錄上提出了很多依據證明《池塘》系吳冠中真跡,無形中讓買家感覺拍賣公司的專業性,認為拍賣公司已經作了先期的審查,對拍品應該具有起碼的認知。可是拍賣公司即已聲明免責,就不應以肯定、明確甚至誇大的文字對拍品作正面的宣傳、介紹,“一方面言辭鑿鑿,一方面又不為自己前面的話負責,怎么說都有點自相矛盾的味道。”劉建華說,目前我國的《拍賣法》在適用過程中,是否完全排除了其它法律的規定,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契約法》?“像藝術品這樣具有一定商品屬性的物品,拍賣法應該規定拍賣方要如實告知,不應出現誘導性的詞語,以免有誘人上當之嫌。”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某拍賣公司負責人也向記者表示說,《拍賣法》生來便有硬傷,“10多年前由拍賣協會起草,裡面居然法定了拍賣行業協會的權利,比如只有該協會組織註冊的拍賣師考試才有法律效力。”該負責人說,雖然拍賣公司不應該為拍品保真,但法律應該從根源上解決贗品泛濫的問題。特別是對於當代藝術,應該像商品一樣實行註冊制,凡是進入市場的均需要到有關部門登記備案,比如吳冠中第268號、岳敏君第356號等。這樣同時也避免了有些藝術家由於市場需要而對自己作品矢口否認的現象。
原蘇富比教育學院中國區首席代表梁曉新認為,雖然蘇敏羅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毋庸置疑,但拍賣系統的體制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依然是一項重要課題。“拍賣公司收取了佣金,那么你的擔保在哪?”梁曉新認為,不能因為《拍賣法》的一項免責條款,就失去了拍賣公司所應該肩負的責任。否則,看似贏了官司,實際上失去了公司賴以長久生存的誠實、信譽。
王鳳海曾就《拍賣法》問題在十幾個省市做過調研,所到之處,需要修改的呼聲頻頻。他認為修改過程中首當其衝的應該是“《拍賣法》的適用範圍”,王鳳海說,到目前為止,我國《拍賣法》只規範拍賣企業的拍賣行為,但對境內的其它非拍賣公司的拍賣行為不做規範。導致正常依據《拍賣法》和《公司法》建立的拍賣公司拍賣時要受到法律規範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而非拍賣企業打著拍賣的名義從事拍賣活動卻不受監管。王鳳海還特彆強調,即便將來《拍賣法》會進行怎樣的修改,有一條是始終不變的,那就是拍賣行不可能為拍品保真。
雖然出現於上世紀90年代的《拍賣法》亟待修改,但自頒布以來,歷經13年,有關方面對它的觸及依然紋絲不動。2002年王鳳海曾以個人名義提出建議,希望組織“修改專家調研小組”用三到五年的時間修改,但由於當時環境而被擱置。此後雖曾多方呼籲,但收效甚微。王鳳海無奈地說:“拍賣協會畢竟不是行政部門,我們能做的唯有建議。”
關於政府遲遲不對現行《拍賣法》加以修改,坊間流傳著眾多猜測,有些人認為《拍賣法》施行才短短13年,如果政府一發現問題便馬上修改,則免不了朝令夕改的垢評,應該讓問題暴露得再充分些,實踐經驗積累得再雄厚些,然後才能有把握地加以修訂。還有些人認為,藝術品交易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很小的比例,在問題比較突出的醫療、就業等方面沒有得以解決的情況下,國家並沒有更多的精力來關注拍賣業。
但事實上,藝術品拍賣交易並不像一些人認為的那樣微不足道,2008年中國藝術品拍賣成交額達200億元,一些人將藝術品買賣作為安身立命的行當,藝術品交易正在成為一個產業匯入中國經濟的命脈中。這時,如果沒有適宜的法律隨同而行,結果可謂不言而喻。
截至記者發稿日,蘇敏羅以及委託律師再次提起了訴訟,而眾首翹盼的《拍賣法細則》據有關方面透露也將出台。雖然圍繞著拍賣行是否保真以及蘇敏羅一案的是是非非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可能依然不絕於耳,但無論結果如何,也無論拍賣公司在面對拍品真假問題時有著怎樣的法律保護,憑藉誠信的態度,以及在發現通過自己拍出的拍品出現問題時,用善意、合理的方式盡力協調解決,而不是頂著免責的烏紗一走了之,才是拍賣公司應走的正道。
北京世紀翰墨負責人林松雖然對蘇敏羅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損失報以同情,“按常理來說,普通百姓認為買了假東西還不退款是不可思議的,因此會有一些人出來打抱不平。但由於藝術品鑑定等存在許多特殊因素,作為交易平台的拍賣行不應該承擔責任。此次事件由於矛盾的焦點集中在翰海,對其名譽產生了巨大的傷害,因此翰海也是受害方。”但是林松也認為,買件普通的商品如果出現偽劣問題,都要假一賠十,拍賣出現贗品卻可以一走了之,《拍賣法》中的免責條款和消費者權益法出現矛盾,也的確是現行《拍賣法》存在的漏洞。
而另一位業內人士聽說蘇敏羅已經再次抗訴,他建議說,如果此次抗訴,蘇敏羅能與翰海協商,共同對委託人蕭富元提出抗訴,那么勝訴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對此,北京某知名律師也指出,蘇敏羅的第一次抗訴在技巧上出現偏差,將蕭富元列在拍賣行之後,那么拍賣公司必將抵消委託人大部分的責任。而如果第一次抗訴時,蘇敏羅一方按契約向蕭富元主張權利,提起單個或者共同訴訟,加之舉證、論辯充分,也不會輕易導致敗訴。
該律師還建議說,如果吳冠中作為該拍品的權利人,也向委託人提出訴訟,組成一個前後組合的訴訟追究,那么力度將會更加強大。
後記:
附錄:拍賣法第61條
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