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8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制定 2001年12月2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7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2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2月29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25日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
- 制定:2001年12月8日
- 批准:2001年12月27日
- 施行:2002年3月1日
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
條例的說明
《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12月8日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體育健身日問題
1952年6月10日毛澤東同志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題詞“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選定這一天作為體育健身日,對廣泛深入地開展市民體育健身活動具有積極的意義。因此《條例》第七條規定“每年6月10日為本市體育健身日”。
二、關於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建設問題
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是市民參與體育健身活動的物質基礎。為了解決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不足的問題,滿足市民體育健身的基本需求,《條例》第九條從各個層面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作了規定。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鎮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規定和當地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定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保證街道、鎮都有一定規模的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二是住宅區和村應當根據資源共享的原則,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三是特彆強調新建或者改建、擴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同時,《條例》第十條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經費也作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市民體質測試問題
對市民進行體質測試,可以讓市民了解自己的體質情況,增強體育健身的意識,提高體育健身的興趣,使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掌握市民體質的整體狀況。目前,我市已經在部分街道設立了體質測試站(點),免費為市民提供體質測試服務。據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體質測定標準,制訂市民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每年向社會公布市民體質監測結果”。
四、關於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開放問題
針對當前我市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對外開放不夠的問題,為了充分利用現有的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積極發揮資源共享的作用,保證市民就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從三個方面對體育健身設施的開放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全年向市民開放,部分場地在規定時間內應當向市民免費開放,收費的項目應當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實行優惠;二是提倡單位內部的體育場館向市民開放;三是在不影響教學的情況下,學校的體育場館應當向市民開放。
五、關於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我市從1995年起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主要從事公益性體育指導服務。多年來,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組織、示範和指導市民體育健身活動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近年來,少數不具備資格的體育健身指導人員,擅自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服務,引發了不少矛盾和糾紛。為了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持有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從事有償體育健身指導的人員,必須取得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確定的項目範圍內進行體育健身指導活動”。對違反規定的,《條例》第二十五條還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內容。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2001年12月23日在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已經蘇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政府法制辦、省體育局、省建設廳等有關單位及部分立法專家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2月7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高國民身體素質,是黨和國家十分重視的一項工作,該條例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開放使用、監督管理等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同時確立了市民體質測試、體育指導人員管理等項制度,可操作性較強,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將有力地促進該市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的開展。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