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1、研究和指導全市社會體育工作,協調組織省級、國家級和國際性的社會體育賽事及交流活動。
2、在市體育局的領導下,負責審批各類社會體育的重大業務活動。3、負責培訓、推廣和開發新穎、優勢、特色的體育健身項目。
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社會體育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5、組織各類體育培訓班、學術講座、專業技術報告會,並開展科研活動,發揮諮詢作用。
6、協同蘇州市體育總會管理和指導市屬體育協會、俱樂部運動項目的開展,負責管理和指導風箏、龍舟、毽球、舞龍舞獅、拔河、飛鏢等運動項目的開展,推動上述項目的普及、提高。
7、協助局有關部門做好所管項目裁判員、教練員及運動員的培訓、使用和考核工作。
8、負責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9、完成市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維護蘇州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蘇州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網路成員單位的組織管理,推動和促進我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活動中心)受蘇州市體育局、蘇州市體育總會委託,以蘇州市體育中心綜合健身館為主體,負責整合體育健身場館資源,構建全民健身服務網路,拓展全民健身工作的廣度和深度,為廣大市民參加體育健身創造條件。
第三條 各定點健身場館即為活動中心的網路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
第二章 成員單位
第四條 成員單位是指自願加入活動中心的服務網路體系,自覺接受活動中心的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的獨立法人單位。成員單位為實現的共同意願,按照資源共享、團結協作、聯動互動的原則,在活動中心的指導下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條 成員單位的審批和命名,由蘇州市體育局決定。
第六條 申請成為成員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加入活動中心的宗旨明確;
(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無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
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四)具備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相關的體育設施、專業人才和服務功能,健身場地面積200M以上,專、兼職體育專業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三名以上。
第七條 申請成為成員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地址、業務範圍、健身項目、場地面積和設施,以及申請成為成員單位的宗旨;
(二)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書;
(三)場地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
(四)專、兼職體育專業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資格證書。
第八條 活動中心應自收到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全部材料後,會同蘇州市體育局民眾體育處、蘇州市體育局體育市場管理處、蘇州市體育總會秘書處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報請蘇州市體育局批准為成員單位試運行單位 並簽定合作協定書,活動中心試運行期間實施綜合考核。
第九條 試運行單位試運行期滿後,經驗收合格,由活動中心報請市體育局批准確定為正式成員單位,一經批准,簽定合作協定,授予由蘇州市體育局統一製作的“蘇州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定點健身場館”銅牌;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為了便於宣傳,擴大影響,“蘇州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定點健身場館”銅牌可根據需要,在成員單位內多處懸掛。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活動中心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成員單位的吸納、變更、註銷、撤消登記或者備案的審查;
(二)監督成員單位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貫徹實施;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協助和配合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做好“陽光-健身卡”(IC卡)的業務管理,做好統計業務工作,按月據實結算“陽光-健身卡”消費資金;
(五)接受健身消費者對成員單位的投訴,協助蘇州市體育局職能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成員單位的違法行為;
(六)負責召開成員單位工作例會,並積極貫徹實施例會決議;
(七)指導並幫助成員單位按照資源共享、團結協助、聯動互動的原則,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全民健身活動;
(八)組織成員單位實施年度工作檢查考核,開展年度總結評比和各類培訓工作;
(九)完成蘇州市體育局、蘇州市體育總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活動中心內部財務管理規則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中國體育彩票的有關管理制度,接受蘇州市體育局、蘇州市體育總會的財務業務指導和監督,接受蘇州市財政部門和蘇州市審計機關的監督;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符合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嚴格執行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清查盤點,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
(四)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不坐支現金;
(五)嚴格支票管理制度,規範支票使用手續,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加強對受託代理的“陽光-健身卡”資金的管理,不得改變受託代理資金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按規定及時結算“陽光-健身卡”消費資金。
第十二條 活動中心成員單位工作例會每月召開一次,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活動中心重大事項,徵求成員單位的建議和意見,並
形成決議;
(二)按照資源共享、團結協作、聯動互動原則,指導和協調各
成員單位開展活動;
(三)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月工作信息的交流和溝通,為幫助成員單位解決具體困難提供服務;
(四)貫徹落實蘇州市體育局、蘇州市體育總會交辦的其它工作要求。
第四章 “陽光-健身卡”管理
第十三條 “陽光-健身卡”(IC卡,以下簡稱“陽光-健身卡”)是蘇州市體育局和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合作開發的,集銀行磁條卡和體育健身消費IC卡為一體的聯名借記卡,是活動中心聯結成員單位,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擴大體育人口的重要載體。
第十四條 “陽光-健身卡”的宣傳推廣和發行政策制定,由蘇州市體育局和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共同負責;開戶辦理、充值服務、POS機及相關軟體的安裝調試和維修,由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負責;業務管理和資金結算,由活動中心負責;數據傳輸和計算機配備,由成員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陽光-健身卡”分為一類卡(公務員卡)、二類卡(市民卡)兩種卡別,具體辦理,按有關辦卡規定執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陽光-健身卡每卡最高充值額為人民幣1000元,可續充使用,不予掛失。
第十五條 “陽光-健身卡”各種卡別在活動中心各成員單位間實行“一卡通”消費。二類卡(市民卡)在成員單位內的所有項目實行“一卡通”消費,一類卡(公務員卡)限本人在成員單位內的體育健身項目間實行“一卡通”消費
第十六條 “陽光-健身卡”在成員單位進行體育健身項目消費,享受“三優” 服務,即持卡者自然享受成員單位會員待遇的“優先”服務;持卡消費場所有統一標識,有專人負責接待,提供周到細緻的“優待”服務;持卡進行健身消費,一律享受8.5—9折的“優惠”服務。
第十七條 “陽光-健身卡”POS機是識別和記錄持卡者持卡消費的主要工具,其安裝需經活動中心和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共同核准後,由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進行。成員單位必須配備計算機,專門用於持卡消費數據的傳輸。
第十八條 “陽光-健身卡”的信息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POS機和用於數據傳輸的計算機必須由經過培訓的專職人員負責,禁止外借或隨意交給他人使用;禁止修改、刪添相關軟體,;禁止安裝非法軟體及遊戲軟體;
(二)使用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POS機及相關計算機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因違規操作而造成POS機或計算機數據丟失,均由使用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三)除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的專業技術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POS機及相關計算機設備;
(四)建立設備維修記錄,對經常性造成有關設備損壞的要查明原因,直至追查責任。
第十九條 成員單位要進行大力宣傳和推廣“陽光-健身卡”,健身場地須有明顯的“陽光-健身卡”宣傳標誌及使用告示。
第五章 變更、註銷、撤消與處罰
第二十條 成員單位經有關機關批准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經營項目等,應當及時向活動中心報告 經審查同意後,辦理相關內部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向活動中心提出內部註銷申請或註銷備案:
(一)無法履行雙方協定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
(二)不能接受活動中心的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的;
(三)拒絕執行活動中心成員單位工作例會的決議或要求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分立合併的;
(六)由於其它原因終止經營的。
第二十二條 成員單位有違法經營現象,或連續三個月(或者累
計半年)不參加活動中心成員單位工作例會;或連續半年(或者累計九個月)無“陽光-健身卡”消費記錄的,由活動中心提出撤消成員單位資格的意見,報蘇州市體育局審批同意後,辦理撤消資格手續。
第二十三條 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活動中心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建議撤消成員單位資格等處罰:
(一)拒不接受活動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組織管理,或拒不履行雙方協定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的;
(三)不按時上傳數據或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四)POS機和計算機經常損壞,不能保持正常運行的;
(五)多次發現拒絕接受“陽光-健身卡”消費,或不能實施“陽光-健身卡”優惠折扣服務的;
(六)多次發現拒絕接受健身消費者合理投訴的;
(七)多次發現健身項目專業教練員或社會體育指導員不持證上崗的;
(八)未經活動中心批准,擅自以活動中心名義進行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成員單位一經被撤消資格後,由蘇州市體育局收繳《蘇州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定點健身場館》銅牌。
第二十五條 活動中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成員單位權益損害的,一經發現,由蘇州市體育局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活動中心成員單位每年度開展總結評比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