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議會

蘇丹議會

蘇丹自1956年獨立後,實行議會民主制。1958年11月17日蘇丹發生軍事政變,軍人集團奪取政權,組成武裝部隊最高委員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實行軍人專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丹議會
  • 位置:蘇丹
  • 國家:蘇丹
  • 分類:議會
簡史,組織結構,職權,立法程式,

簡史

1965年6月,軍政權被推翻後,恢復民主制。1969年5月,軍事政變後尼邁里上台。1971年,尼邁里進行“組織革命”,選舉總統,建立人民議會,制定永久憲法。1972—1985年,人民議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人民議會和總統共同參與立憲。1985年4月,蘇丹政府更迭,人民委員會解散。1986年5月至1989年6月,“最高委員會”是最高憲政權力機構。最高委員會經制憲議會選舉產生,同制憲議會一起組成立法機構。1989年巴希爾政府執政後,臨時國民大會是最高立法機構,行使國家立法和監督權。1992年1月國民大會取代臨時國民大會正式成立。1998年頒布憲法,規定國民大會為蘇丹國家立法機構。2000年12月,蘇舉行議會選舉,組成了360人的國民大會,塔希爾當選議長,並於2001年、2005年兩次連任。

組織結構

根據蘇丹2005年臨時憲法規定,蘇實行“兩院三級”議會制度。兩院指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的國民大會和聯邦委員會,三級是指蘇丹議會既有全國層面的國民大會、聯邦委員會和地方層面的議會,同時還有涵蓋南方十州的南蘇丹議會。
國民大會是蘇丹眾議院,按照《全國選舉法》和各地區的人口比例,通過公開、公正和自由的原則由直接選舉出的議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在2009年大選之前的過渡階段,國民大會由總統(經過與第一副總統的協商)任命的450名代表組成,其中北方占總數的70%,南方占30%。按政黨構成劃分,全國大會黨占52%,蘇丹人民解放運動占28%,其他北方政黨占14%,其他南方政黨占6%。國家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南蘇丹政府主席、部長和議會議員,以及各州的州長、部長和州議會議員都不得兼任國民大會議員,聯邦委員會代表也不得兼任國民大會議員。國民大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行政事務,秘書長由議長任命。國民大會還下設多個專門委員會。國民大會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但在議案的最後表決階段,或者議長認為某個議程特別重要的情況下,則出席會議的成員不得少於半數。除特殊情況外,決議只需簡單多數贊成票即可通過。
聯邦委員會是蘇丹參議院,由52名代表組成,各州2名。每屆任期5年。聯邦委員會還有2名由阿布耶伊地區選派的觀察員。各州聯邦委員會代表由總統和副總統商議後直接任命,南方代表須經南方自治政府主席與各州議會商議後推薦。國家、南蘇丹和各州的行政首腦及三級議會的議員不得兼任聯邦委員會委員。聯邦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除特殊情況外,決議的通過只需簡單多數贊成票即可。

職權

國民大會的主要職責有:代表民眾意願,維護國家統一,行使國家立法職責,監督國家行政工作及促進政府的地方分權體制;修憲,核准對《全國和平協定》的修改,先行討論總統在國民大會的發言或書面致辭,審批全國資源和收入的年度分配方案和政府預算,討論並表決總統否決的法案,頒布《南蘇丹全民公決法》,批准戰爭或停戰聲明,批准實行或停止緊急狀態聲明;彈劾總統和第一副總統;接收其他全國性立法,審批與國家和社會有關的計畫、綱要和政策,審批聯邦委員會通過的議案、協定和協定等。
聯邦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就政府的地方分權體制和權力下放問題進行立法,審批國民大會批准的議案;就分權和權力下放問題給各級政府提供指導性決議和指示;批准憲法法院法官的任命,須得到聯邦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多數的同意;除政府預算之外的其他立法決議都要經過參眾兩院的共同批准。

立法程式

總統、內閣部長、議會中的各個專門委員會及議員都可向議會提交草案。草案提交後,議長將草案送交相應的委員會審議,經四次質詢後進入最終投票表決階段。議長也可將草案送交專家或相關機構聽取反饋意見。經參議院批准的議案還須經眾議院核准,反之亦然。最終,議案送交總統簽署生效。總統30天內未提出異議議案也獲生效。總統有權要求議會對議案重新審議,但議案若獲議院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仍可生效。議員享受一切刑事責任豁免,但議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可剝奪其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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